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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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政策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湖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8〕78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场所”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以及其他类交易的场所”。

  二、将第四条中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修改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由省商务厅负责监管”。

  三、将第七条中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场所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修改为“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

  四、删除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全款现货交易不受T+5交易规则的限制”。

  上述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