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2日
来源:人社
阅读:892次
前 言
近年来,我省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企业取得长足发展,在保障财税增收、稳定经济增长、推进技术创新、保障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制造强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坚实力量。
当前,中小微企业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仍然处于艰难转型时期,面临需求不足、成本攀升、融资困难、利润微薄、要素制约等重重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制定、完善促进中小微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更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中小微企业减负降税、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市场开拓、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更多、更实、更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舞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蓝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编制了《促进中微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希望广大中小微企业真正树立政策意识,经常查询、咨询有关政策,及时学好政策、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蓝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6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7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24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 29
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33
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40
5.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44
6.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49
7.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5〕6号)........................... 51
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 ...................55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2号) .....................58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2号) ...............63
1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71
12.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号) ...............80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 ..............91
14.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财建〔2018〕408号) ..................96
15.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 区〔2018〕300号) .....................101
16.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资〔2018〕45号) ................105
17.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 110
18.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32号)............... 115
19.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高〔2015〕3号)......................... 118
20.关于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湘经信中小企业〔2013〕362号)............ ...123
21.湖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湘科高字〔2015〕137号)............... 127
2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0号)................................. 131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37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信软〔2018〕135号).......... 145
2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 151
26.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8〕248号)............................... 165
27.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 .............172
28.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75
29.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3号)................. 184
3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2〕18号)............................ 195
31.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6〕83号).......................... 203
32.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经信中小发展〔2017〕274号).......................... 207
四、营商环境类........................................ 211
3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 ............212
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 219
3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228
36.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服务活动的通 知(工信厅企业函〔2019〕81号)........ 233
37.生态环境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6号).......................... 238
38.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244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49
五、促进就业类........................... 258
39.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59
4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263
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 269
42.关于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3〕542号)............... 274
4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 278
4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1号) .................289
六、其他.................................. 292
4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93
4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 知(国统字〔2017〕213号)............. 297
47.湖南省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对比(2017年)....................... 302
48.湖南省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在工业中的地位(2017年) .....................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二章 财税支持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 国家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简化中小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 国家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 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规范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减轻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推动建立和发展各类创新服务机构。 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国家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机构、高等学校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支持职业教育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加强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果的企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并将评价和评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动服务企业,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一企一策”给予帮助。
(三)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避免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和金融机构去杠杆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处置措施。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问责追责。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进一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将支小再贷款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含新型互联网银行)。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担保品范围。
(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采取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经营正常、面临暂时流动性紧张的民营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探索实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鼓励设立市场化运作的专项基金开展民营企业兼并收购或财务投资。大力发展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企业专项债券等产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依托应收账款、供应链金融、特许经营权等进行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开发续贷产品。
(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中小企业首发上市进度,为主业突出、规范运作的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便利。深化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改革,支持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推进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完善创新创业可转债转股机制。研究允许挂牌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落实创业投资基金股份减持比例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制度,鼓励支持早期创新创业。鼓励地方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等专业化基金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存在股票质押风险的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制定相关过渡性机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防范化解风险措施。
(四)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满足进出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由地方财政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
(五)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研究放宽小微企业贷款享受风险资本优惠权重的单户额度限制,进一步释放商业银行投放小微企业贷款的经济资本。修订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适当放宽考核指标要求,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安排专项激励费用;鼓励对小微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加大对基层机构发放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的激励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占比;提高信贷风险管控能力、落实规范服务收费政策。
(一)改进财税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落实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引导地方支持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门槛,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地方给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同时推进相关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支持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三)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各级政府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研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采取预算预留、消除门槛、评审优惠等手段,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倾斜。
(四)充分发挥各类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走市场化、公司化和职业经理人的制度建设道路,使其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大力推进国家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的实施和运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领域优质企业融资。
(一)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鼓励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资源,围绕创新链、产业链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创新网络。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提升服务能力,实现对创新创业的精准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搭建网络管理平台,建立高效对接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中小企业开放。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特色载体。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专利导航,助推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布局,推广知识产权辅导、预警、代理、托管等服务。
(三)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基础,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工程,打造一批融通发展典型示范和新模式。围绕要素汇集、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分别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推进发展“互联网+中小企业”,鼓励大型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平台和云服务平台,发展适合中小企业智能制造需求的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完善中小企业智能制造支撑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业务系统云化部署,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部署应用。大力推动降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宽带专线接入资费水平。
(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搭建跨部门的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政府服务信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一站式服务。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依托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发“信易贷”,与商业银行共享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等信息,改善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
(三)重视培育企业家队伍。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人才待遇政策保障和分类评价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推动企业家参与制定涉企政策,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四)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优化海关流程、简化办事手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双多边合作,加强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中小企业交流与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协会等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中小企业中心”。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一)加强支持和统筹指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调研,并按照分工要求抓紧出台解决办法,同时对好的经验予以积极推广。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组织领导、政策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明确部门责任和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工作督导评估。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督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彰中小企业发展和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和荣誉感,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一、金融财税类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出台措施,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公平公正。坚持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证各类所有制经济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聚焦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解决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六稳”目标。
——压实责任。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在有效缓解当前融资痛点、堵点的同时,精准分析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注重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质效。
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确保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得到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升,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并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把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覆盖到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办理再贴现。加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依法开放相关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抓紧构建完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健全优化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取消反担保。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商业银行,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研究探索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商业银行要推动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贷转存等任何不合理条件,对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动作为,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领域专门信贷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作用。
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商业银行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于贷款到期有续贷需求的,商业银行要提前主动对接。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线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要明确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加强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使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与指导,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关系。
加快实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研究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基金。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
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确保民营企业有明显获得感。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认真组织清欠,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未付账款。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增拖欠,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民营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珍惜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安排融资结构,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逃废金融债务,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础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狠抓落实。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评估,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及时总结并向各地提供可复制易推广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国办发〔2013〕8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继续坚持“两个不低于”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目标,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全年货币信贷总量的前提下,优化信贷结构,腾挪信贷资源,在盘活存量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增量,在新增信贷中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份额。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细化“两个不低于”的考核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定期考核,按月通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合理分解任务,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并由主要负责人推动层层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增强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是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动员更多营业网点参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小微企业的特点,不断开发特色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和增信服务机构-商业银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新机制,是破解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导致融资难的关键举措。积极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由地方人民政府参股和控股部分担保公司,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再担保公司,创设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指导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联合增信,加强本行业小微企业的合作互助。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是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促进竞争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做深、做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大中型银行加快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和向下延伸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银监会牵头)
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解决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的必由之路。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适当放宽创业板市场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尽快启动上市小微企业再融资。建立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增加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品种。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在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私募债等市场建立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快速、灵活的融资机制。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将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促进小微企业改制、挂牌、定向转让股份和融资,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小微企业提供挂牌公司推荐、股权代理买卖等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适时出台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具体规定,支持小微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积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促进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发展。(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不合理收费,是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必然要求。继续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收费定价行为,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费率。继续治理金融机构不合理收费和高收费行为,开展对金融机构落实收费政策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金融机构要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予以政策倾斜,是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支持政策更好地聚焦小微企业。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在简化程序、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核销权等方面,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给予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标准,完善对各类科技成果的评价机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用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相应调整绩效考核机制。继续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推进完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将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不断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金融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健全法治、改善公共服务、预警提示风险、完善抵质押登记、宣传普及金融知识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企业等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大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减少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帮助维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真正帮助小微企业解决现实难题。银监会要牵头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2014年开始,各省级人民政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将本地区或本领域上一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情况、成效、问题、下一步打算及政策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告国务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和建议,由银监会汇总后报国务院。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中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2019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和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完成“两增两控”目标,同时继续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信贷占小微企业融资总量的比重,带动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整体下降:
(一)强化对“两增”目标的考核。全年努力完成“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经济走势和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统筹安排2019年各月度、季度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兼顾全年增速和月平均增速,避免各月度数据出现较大波动。
(二)加强对“两控”目标的监测和指导。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力争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巩固2018年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减费让利成效,继续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1.考核指标: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2.差异化考核:(1)5家大型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力争总体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0%以上”。(2)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大中型商业银行,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3)对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10%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保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信贷计划总体完成“两增”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可对部分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相关标准或条件由各银保监局自主制定。(1)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的法人机构,允许其在考核时将当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金额还原计算。(2)对辖内2018年完成“两增”考核目标(或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以及利率指导目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经报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至少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水平,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3)对辖内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法人机构,可选择将其“两增”考核计算口径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4)对部分总体风险水平偏高、但正在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的法人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可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投放小微企业贷款。转贷双方均应实行单独的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一)单列信贷计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以完成“两增”目标为导向,在客观预估当年本行各项贷款增速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分解至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需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二)不良核销还原考核申请。符合不良贷款核销还原标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在报送2019年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大中型商业银行由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审核,地方性法人机构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三)买入转让信贷资产额度纳入“两增”考核范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相关规定,当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转出方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时,转入方应将转入的信贷资产进一步细分,将其中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填入1104系统S71报表中的相应科目(历史数据不追溯调整),纳入“两增”考核范畴。
(一)继续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定价合理水平。各商业银行要在保持“量”“价”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巩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指导工作成效,未完成2018年利率指导目标的要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确保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各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实施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同类产品平均水平的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利率压降力度。使用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以及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合理确定其利率定价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成本分摊和收益共享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实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安排专项激励费用予以补贴等方式,提升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小微企业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四)严格落实相关收费减免要求。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附加成本。
(一)鼓励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以完成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监管考核指标为前提,但应就本行资金头寸情况做充分说明。要严格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二)研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资本监管要求。研究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相关监管法规,在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权重法下可适用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可比照适用零售风险暴露的计量规则。
(三)优化贷款支付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严格贷款用途管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贷款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制衡作用,加强跟踪监测,灵活采取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综合判断贷款用途,不将发票作为认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唯一要件。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考核分值权重,将小微企业业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优及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
(二)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对分支机构可执行差别化的容忍度。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未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行为的前提下,可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免予追责。各商业银行(不含外资银行)每半年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尽职免责落实情况。
(三)进一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政府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形成新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内外串通挪用银行低成本小微企业信贷资金进行“套利”的违规行为。
(一)充分发挥差异化竞争优势。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的“五专”经营机制,将资源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领域倾斜,进一步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的融合,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征信数据资源,在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探索研究全流程线上贷款业务模式。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地方实体经济的定位,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固有优势,深耕本地小微企业市场,因地制宜创新信用评价方式和信贷产品。
(二)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合理提高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
(三)优化贷款期限和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积极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把握定向降准、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倾斜、支小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等政策优惠,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完善内部统计核算系统,按照监管考核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依法合规申报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并按季报送免税数据。
(一)实施分类督导。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象、会机关和银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督促整改工作力度。
(二)抓实信贷计划序时进度考核。各银保监局要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和大中型商业银行分行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序时进度情况,尽量减少月度、季度间的数据波动。对执行计划进度明显落后的机构,要及时加大监管提示、督导和通报力度,确保全年足额完成信贷计划。
(三)强化调研和检查。各银保监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在信贷业务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中,要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作为重点,防止部分银行“一哄而上”对部分小微企业过度融资、多头融资,形成集中风险。
(四)加强数据质量审查。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数据填报工作,提高报表数据填报质量。加强对数据解锁的审查,对频繁解锁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禁止随意解锁,对虚报数据行为严肃问责。辖内如出现大面积数据解锁申请,应由银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
(五)加强政策宣讲和经验交流。各银保监局要适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政策宣讲,特别是绩效考核倾斜、尽职免责和续贷制度。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银企对接活动,总结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典型模式。
(一)继续深化“银税互动”。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与税务部门数据直连或与正规持牌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等方式,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银税合作信贷产品。
(二)加强“银商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银商合作联席会议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挖掘具备有效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定期交换逃废银行债务和工商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实现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
(三)推动建立省市级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法院、公安、海关、房管、电力等多个部门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
(一)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积极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适度降低授信门槛、简化授信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合作范围,在授信额度、放大倍数、利率水平、续贷条件等方面对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惠。
(二)进一步加大“银保合作”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完善工作联系机制,强化银保双方系统对接,实现业务数据信息共享。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为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产品。持续推进保险资金支农支小融资业务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
2019年3月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合理配置服务民营企业的内部资源。鼓励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探索创新更加灵活的普惠金融服务方式。
(二)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三)银行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加强与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通过利益融合、激励相容实现增信分险,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四)保险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为民营企业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六)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将继续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推动其明确市场定位,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加快建设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
(七)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服务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人员,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对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质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在客户体验好、可复制、易推广服务项目创新上表现突出的分支机构和个人,要予以奖励。
(八)商业银行要尽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四)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处置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内外部数据的积累、集成和对接,搭建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健全优化与民营企业信息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线上高效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十七)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要积极协调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整合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等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数据信息的自动采集、查询和实时更新,推动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互联互通。
(十八)商业银行要遵循经济金融规律,坚持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精细高效的管理机制。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十九)商业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客户评级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做好贷中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工作,与民营企业构建中长期银企关系,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二十一)商业银行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头雁”效应,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信贷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十二)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季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贷款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按法人机构制定实施差异化考核方案,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年度考核机制。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二十三)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2019年督查重点将包括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是否有效建立、贷款审批中对民营企业是否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中是否附加以贷转存等不合理条件、民营企业贷款数据是否真实、享受优惠政策低成本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等方面。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严厉打击金融信贷领域强行返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8〕16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为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金融环境。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合理确定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二)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再贷款投放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的正向激励机制,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要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放宽发行条件,加强后续督导,确保筹集资金用于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对于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统筹考虑小微企业贷款“量”与“价”,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头雁”效应,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要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对成立不久、目前尚处于亏损状态的村镇银行,可差别化考虑。
(五)强化贷款投放监测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保障小微企业信贷资源,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考核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时可还原计算。
(六)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
(七)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将金融机构持有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
(八)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成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合理管控小微企业贷款的内部筹资成本。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的积极性。
(九)实行差异化考核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分支行行长和领导班子考核中,结合实际充分考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要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降低小微金融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提高从业人员积极性。对政策执行较好的分支行,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安排专项激励费用、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确保真正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加强对小微金融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
(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增加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明确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制度安排,更好促进早期小微企业资本形成。
(十一)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提升新三板市场功能。推动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序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加大金融科技等产品服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确保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等抵质押融资业务。
(十三)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资金需求的分析测算,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
(十四)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继续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帮助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
(十五)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推广成熟做法。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的优质服务。进一步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机制,优化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十六)完善支持小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股份制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普惠金融中心,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继续坚守服务小微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
(十七)规范管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规范管理,引导其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服务费用。
(十八)加大财税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力度,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监管考核,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十九)推动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各地发展改革、财税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要求,规范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的担保(反担保)费、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手续收费行为,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推动地方政府探索以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附加费用支出。
(二十)引导提高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加快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人力、法律等配套服务。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不得伪造材料骗取贷款、补贴,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控制融资杠杆,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在培育核心技术、核心工艺、核心能力上下功夫,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二十一)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机构作用,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服务,推动各级政府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开发利用。在此基础上,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产品。要培育和规范征信、信用评级市场,支持征信、评级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二)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优先支持信用状况好的市场主体,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小微企业不得享受。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信用档案,失信问题严重的要纳入涉金融失信黑名单,并实施跨部门多层级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三)加强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要推动地方政府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将社会资金引导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上来。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强化小微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金融工具运用能力。
请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会同当地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各有关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014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风险防范、稳健经营的原则。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四)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鼓励各地在小微企业需求旺盛的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推广。
(五)创新资金运用。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六)优化投保操作流程。支持保险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保险公司要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优化承保操作流程,简化投保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
(七)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减轻小微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要建立小微企业理赔绿色通道,搭建理赔服务网络和平台,制定理赔服务手册,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八)拓宽增值服务项目。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的分析和研究。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风险数据的积累和整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典型案例等专业咨询服务。
(九)扩大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地区,拓宽服务范围。各银监局、保监局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有序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将经营网点从省会及大中型城市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
(十)完善风险评估政策,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鼓励保险公司对优质小微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鼓励银行细化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指标,提高优质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优质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给予支持,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十一)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对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支持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用好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积极拓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保险公司要用好各地政府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做好投保政策解读和宣导工作,扩大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
(十二)推动银保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十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能力。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专业人才,熟悉和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能准确识别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微企业业务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业务系统的应用能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十七)加强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根据历史、行业经验选定变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形、调整承保策略。
(十八)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非理性价格竞争等行为。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各银监局要监督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微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典型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宣传,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中国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
2015年1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提升“三农”服务水平的要求,在前期各地工作成效与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农村发展。
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抓手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专项工程,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农户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对于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发展金融普惠,改善地区信用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面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以试验区建设经验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应用制度,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政策措施,切实发挥“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企业和农户”的作用。
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并取得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工作模式,整合货币信贷、支付结算、国库、科技及外汇管理等部门政策措施,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并发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的作用,建立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建立中小(微)企业和农户数据库,要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按照“来源于地方、服务于地方”的思路,原则上以地市为主建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以县为主建设农户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层层建设、层层上收、层层归集。
要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服务网,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信息等纳入其中,形成数据库与网络相结合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等,制定科学合理、适合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积极推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定,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守信企业评选等活动。引导、推动保险、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保险、信用担保,推动地方设立保险、担保基金,发挥其风险补偿的杠杆作用,增进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
以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以“数据库+网络”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渠道,提供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等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发现客户、创新产品、动态管理信用风险;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依法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发布。
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中小(微)企业、农户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保险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农户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奖励基金和考核奖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的信贷管理流程,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提升中小(微)企业、农户等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建立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农户)的惩戒力度。
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进行中小(微)企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征信机构或吸收社会资本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搭建地域化、市场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经验模式。
建立中小(微)企业、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动态反映各地数据库建设进展、信息应用与效果。完善中小(微)企业、农户数据项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9月25日
湘政办发〔2016〕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统筹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将有限信贷资源更多用于小微企业;落实“定向降准”措施,适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增强调控节奏和力度把握的弹性,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落实降息政策,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业务试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湘分支机构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将信贷资产纳入其总行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常规化,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鼓励省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用好国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政策,优化地方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保障在建项目融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私募市场,加快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鼓励省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省内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到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托管;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转型发展,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股权投资和转让、金融资产交易、为沪深交易所培育上市企业等,促进企业融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湖南股权交易所合作,开发服务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湖南证监局负责)
支持组建省内企业境外融资服务中心,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宣传普及境外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条件、流程和法律事务等知识,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债券等融资服务工作;支持省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和发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过程中的外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审批、境外资金回流境内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开展境外融资;开展外汇市场创新,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期限长、综合成本低的特点,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民生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结合,设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专项基金,吸引保险、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资金及社会资金;制定小微贷款保证保险扶持政策,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挥保险的增信作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负责)
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省政府部署,力争两年内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出台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省外金融机构来湘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省内监管评级二级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在省内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社区、小微园区延伸基础金融服务,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简化审批流程,允许在规划内一次申请设立多家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并对其筹建开业一次审核;推动我省首家民营银行尽快获批筹建,推动筹建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利率,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农信联社负责)
加快国有担保机构建设,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各县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国有全资和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集中,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新增担保额及户数等指标为基础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向“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鼓励县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和中小微企业建立新型合作模式,共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负责)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特别是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推动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相关管理办法,运用好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偿还等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新还旧,减少搭桥融资行为,缩短融资链条,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规范担保、评估、审计、验资、保险、登记备案等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按标准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银信、银基、银证等各类合作业务,清理各类“通道”、层层加价、抬高企业融资成本的现象;加强对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负责)
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严密监测信贷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各类理财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和套利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存款类机构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行为,严禁对小微企业进行暴力逼债、追债;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支持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化解的联动机制,搞好风险防控,严守风险底线。(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金融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的各项奖补政策;优化省级金融机构融资考评指标,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适当增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存贷比考核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实行差异化政策考核政策,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适时向银行机构通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金融市场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融资奖励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突出支农支小导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加快中小微企业和县域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信用评级推广应用工作,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缩短融资链条;尽快将符合条件、提出接入申请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地方金融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深入开展金融创安活动,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州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或违反政策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于每年1月中旬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加大降成本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和要素成本,进一步降低各类交易成本特别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增强企业获得感。
1.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依法依规实行税费缓收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4.水利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降低30%,经信部门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经信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5.取消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宗地图件绘制费、测量成果利用费、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城建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由按通行费现金收入的0.5%收取下调为按0.4%收取。放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服务收费。(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
6.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收费目录清单,抓好减费惠企政策落实,加大对涉企乱收费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价格认证规定》,深化商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深化交通、市政公用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定价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8.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探索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新模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2.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非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不新增国有划拨用地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交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探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全覆盖,实行相关部门联合监管,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审计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他开展涉企检查的省直部门;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惩处力度,重点治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
6.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更新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按照国家部署,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8.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除少数特殊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外,全省所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民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9.全面实施单一窗口和通关一体化,推行“一步申报、分步处置“和“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建立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体系,年内压缩三分之一的货物通关时间,大力推动“万商入湘“。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降低出口商品查验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0.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水电分离移交工作。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落实“七不准、四公开“、“两禁两限“等要求。推进银行融资“去通道“、“去拐弯“,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对巧立名目收费、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
2.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政策,建立省级财政金融机构小微及涉农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健全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性担保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推进设立省级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4.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小微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督促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政策要求。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支持与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小微企业支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进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技术。认真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尽责等方面的差异化监管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政策,进一步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争取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3.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地税局;执行时间:2017年4月1日起)
1.贯彻落实《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扩大大用户直供电规模及范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2.深化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行业价格改革,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调整电价、气价中的决定性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3.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有效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1.大力开展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建立支撑国民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鼓励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2.将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政策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对使用“湘通储值卡“结算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享受车辆通行费九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3.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建立健全货运司机诚信管理制度,简化个体运输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4.全面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和机场、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民航湖南管理局、长沙海关;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5.促进跨区域、企业联盟、干支衔接等甩挂运输发展。支持发展“无车承运人“模式。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促进公路与水运运输“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6.规范物流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处罚标准和执法行为,推进公安、交通等综合执法。细化、量化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和“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完成期限:2017年9月30日前)
7.大力拓展“湘欧班列“、“五定班列“,加快培育航空货运、直航香港水运航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银行申请投贷联动试点,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股权投资+信贷投放“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科技厅)
2.全面清理偿还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欠款。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制度。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成期限:2017年12月31日前)
1.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开展“+互联网“创新试点工程,推动传统制造业产业转型、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2.组织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及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计划,支持重点新产品研发项目和重点专利技术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细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二)强化上下联动。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工作对接,对国家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在第一时间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方案,并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降成本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吃深吃透降成本政策,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措施。
(四)强化督促考核。各责任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改委,联系电话:0731-89991510,邮箱:hnsyhb2014@163.com)反馈落实情况。降成本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优化办)、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审计厅牵头开展专项督查,加强考核,严格问责。
二、创新创业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
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
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
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号)印发以来,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实践,持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厚植创新创业文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一批创新创业高地,打造了一批创新创业品牌,探索了一批创新创业制度模式。双创示范基地已经成为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
根据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打造发展新引擎,突破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部分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创新创业基础较好、特色明显、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等,再支持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进一步强化支撑能力,放大标杆效应,提升社会影响,形成新的创新创业经验并在全社会复制推广,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拓展就业空间,为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重要支撑。
认真贯彻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落实既定改革举措和建设任务,推动创新创业资源向双创示范基地集聚,确保各项“双创”支持政策真正落地。同时,针对创新创业重点领域、主要环节、关键群体,继续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再推出一批有效的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完善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制度体系。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事流程,规范改进审批行为。编制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出台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产业化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多元化。探索实行信用评价与税收便利服务挂钩制度,将优惠政策由备案管理和事前审批,逐渐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获得感。
(二)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推动整合涉企证照登记和审批备案信息,建设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发照、亮照、验照、公示、变更、注销等功能。鼓励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对所有申请人开放。扩大商标网上申请业务范围,将网上申请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接受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快发布分享经济发展指南,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平台型企业运营规则,明确权责边界。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将鼓励创新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村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发展新兴业态,实现劳动者多元化就业。建立政府、平台、行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规则协商、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新机制。调动第三方、同业、公众、媒体等监督力量,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治理格局。健全适应新兴经济领域融合发展的生产核算等制度。在部分新兴经济领域探索实施新型股权管理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扩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覆盖面,试点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业务扩展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无效等,大幅缩短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处理案件的审查周期。搭建集专利申请、维权援助、调解执法等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打通科研和产业之间的通道,加速双创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好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政策。建立有利于提升创新创业效率的科研管理、资产管理和破产清算等制度体系。出台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措施办法。通过股权期权激励等措施,让创新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加强国家与地方科技创新政策衔接,加大普惠性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创新政策。
(六)完善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研究制定“柔性引才”政策,吸引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个人缴费和资格审查办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七)支持建设“双创”支撑平台。采取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向创新创业支撑平台集聚,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服务水平。支持示范区域内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平台型众创空间。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给予精准扶持。依托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降低创业门槛。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
(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融资。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一批扶持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规范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引导基金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和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加快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金融改革试点。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研究建立有利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
(九)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对进入创业园区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政策咨询、集中办理证照等服务。
(十)支持海外人才回国(来华)创业。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回国(来华)创业综合服务体系,逐步推广已在部分地区试行的海外人才优惠便利政策。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新创业。
(十一)推动融合协同共享发展。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之间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合作交流,共同完善政策环境,共享创新创业资源,共建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支持双创示范基地“走出去”,与相关国家、地区开展合作交流。实施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开放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实现共享和转化,促进创业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向各类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打造与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十二)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展现各行业、各区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丰硕成果。办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双创示范基地政策行、导师行、科技行、投资行、宣传行等活动。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继续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面向双创示范基地企业等创新主体加强政策培训解读,建立双创示范基地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督查机制,帮助企业更好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不断增加创新创业政策供给。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加快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政策文件,在改革政府管理方式、转化创新成果、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并与现有政策统筹协调、各有侧重,形成更大的政策合力。
2017年7月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重点。有关部门和地方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7年年底前,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018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首批和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第二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打造“双创”升级版;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双创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取得新进展,在总结现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经验基础上,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实施方案》,支持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着力提升各类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体如下: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规律,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支持引导地方和社会力量在提升双创载体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双创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等方面持续发力,以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近距离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支持一批实体经济开发区,引导开发区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各类载体向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发展;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方式,提高创新创业服务和资源融通的质量与效率;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在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有所突破,在细分行业领域成长壮大为专精特新小巨人。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地方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地方为主,中央引导。地方是推动双创升级的主体。充分发挥开发区产业集聚、贴近企业、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等特点和优势,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精准施策,打通创新创业服务最后一公里。中央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引导支持。
2.择优支持,目标导向。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应从产业有特色、双创有氛围、工作有基础、升级有潜力的优质实体经济开发区中选择并予以支持。开发区应明确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工作目标,将目标细化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具体指标,围绕既定目标推动开展创新创业升级工作。
3.跟踪问效,奖补结合。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对纳入支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跟踪其双创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与工作绩效挂钩,突出奖励引导。
4.区域协调,部门协同。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持既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地区双创发展特点和工作基础,又统筹兼顾区域均衡,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挥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等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协同推进创新创业升级工作。
(一)支持类型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引导开发区发展四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1.专业资本集聚型。鼓励开发区发展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资本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专业资本在投融资服务、资本运作、价值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设立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吸引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在孵企业聚集,为入驻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投资+孵化”的市场化持续运营机制,提升资本服务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
2.大中小企业融通型。鼓励开发区发展行业龙头企业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放共享资源,促使大中小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品牌嫁接等方面深度融合、相互嵌入式合作,从而推动中小企业在细分行业领域精准布局,提升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龙头企业+孵化”的共生共赢生态,提升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质量与效率。
3.科技资源支撑型。鼓励开发区发展高校、科研院所主导的特色载体,支持引导载体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势,利用财税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科技人才创办企业,引导更多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资本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接更多的专业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加快形成“科技+孵化”的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机制,提升科技资源支撑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
4.高端人才引领型。鼓励开发区发展以聚集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特色载体,发挥人才引进政策作用,支持引导载体利用综合体运营商拥有的物理空间、共享设施等资源,拓展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市场开拓等孵化功能,提供专业化服务;集聚国际顶尖人才、海外留学人才、高技能人才、大企业高管、优秀青年人才等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创办企业,将个体居住转为聚集创业,加快形成“人才+孵化”的智力转化机制,提升人才资源引领创新创业的质量与效率。
(二)实施主体
计划支持200个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选择国家级、省级各类开发区作为申报和实施主体。每个开发区按聚焦发展一种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进行申报。
(三)奖补标准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据确定的开发区数量,按每个开发区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0.5亿元的标准,分三年安排。其中:第一年统一补助0.25亿元;第二年根据工作实施成效予以补助,最高补助0.15亿元;第三年根据最终绩效进行奖励,最高奖励0.1亿元。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中央财政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按程序下达到开发区。鼓励开发区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围绕既定目标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用于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专业化、精准化的资源和服务。
奖补资金管理适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对中央财政已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五)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两年实施期结束后,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各开发区既定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终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产业集聚度、资源聚集力、持续发展力、产出与效益、改革创新力以及辐射带动力等六个方面,具体按照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设置。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挂钩。对评价分值超过80分的开发区,安排全额奖励资金0.1亿元;对评价分值未超过80分但达到60分及以上的开发区,按分值安排奖励资金0.06亿元-0.08亿元不等;对评价分值低于60分的开发区,不安排奖励资金,并限期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各省份分年度安排开发区数量,各省份据此组织申报并编制实施方案,经合规性审查后最终确定开发区名单和实施方案,实施期内动态跟踪开发区发展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成效,实施期结束后开展终期绩效评价。
(一)确定开发区数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确定各省份分年度申报的开发区数量。其中:2018年,每个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应有1个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进行申报。2020年,各省份申报的开发区数量将根据已支持开发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成效等确定。
(二)方案编制与申报
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根据既定的开发区数量,综合考虑当地开发区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双创资源聚集能力与活跃程度、双创载体发展基础及优势等确定申报的开发区名单,申报不得超过规定数量范围。每个开发区都应按要求填报申报信息表、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两年期实施方案,简要说明开发区既有双创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聚焦发展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类型及发展现状,明确两年实施绩效目标,细化编制具体实施内容和资金使用方向,落实责任分工等。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将省级申报文件和各开发区的申报材料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三)部门职责分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负责组织对各省份申报的开发区实施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完善建议,根据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类型分别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进行绩效运行监测,收集各省份工作上报信息,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和绩效情况等提出后续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其中: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载体相关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载体相关工作由科技部牵头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意见确定下达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
地方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创业上水平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政策予以支持;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门分工,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和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主管部门作用,落实部门责任,与中央部门分工做好衔接,安排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对不同类型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监测;要督促各相关开发区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科学、高效地使用奖补资金,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有关要求,建立完善数据统计工作机制,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和实施成效等动态信息,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有效经验和模式。
国科发区〔2018〕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2018年12月14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 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科技部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科技部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报告。经省级科技厅(委、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技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商联,全国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部、全国工商联部际合作协议要求,加快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全国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 全国工商联
2018年5月18日
关于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做优做强做大做实,制定本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通过政策引领、机制创新、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军民融合、国际合作等加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相结合。创新是民营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强政府引导,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内生动力,营造民营企业实践创新发展良好氛围,抓好科技创新政策在民营企业的落地实施。
坚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民营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支持科研人员服务企业技术创新。
坚持人才项目基地多要素协同一体化推进。集聚创新资源,加强政策协同、机制协同,形成资金聚力、人才聚力,将创新人才培养、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创新创业基地平台建设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大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在产业细分领域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完善双创孵化体系和生态,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在国家科技计划规划制定、实施方案论证、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在项目评审、预算评估、结题验收等环节更多吸收民营企业专家参与。
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要求,通过竞争方式,依托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布局设立一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和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和共享创新资源,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产业技术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组织,各级科技部门可以通过项目资助、后补助、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等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扶持或合作共建。
围绕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国家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国工商联所属商会的作用,组织行业内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共同发起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创新对接融通。培育一批民营企业产业技术创新示范联盟,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联盟牵头承担计划项目,突破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和支持行业创新发展。
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提高为民营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围绕主营业务,创新模式,建立一批特色鲜明、创客云集、机制灵活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建立民营企业双创导师队伍,开展灵活多样的创新创业服务。支持民营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推动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成果转化配套服务。依托各地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组织高水平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咨询等智力支持。推动民营小微企业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高度重视培育具有科学素养、高水平战略和创新意识的民营企业家。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创新思维和能力提升的培训力度。弘扬工匠精神,积极倡导民营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创新型民营企业家。
结合实施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加大对民营企业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培育和支持。建设全国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联盟,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跨界交流、合作、互助。通过创新方法专项,在民营企业培育一批创新工程师、创新咨询师和创新培训师。举办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培训班,通过专家讲授、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知识和能力的系统培养,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
深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及无形资产税前摊销、政府采购、科技金融等普惠性创新政策落地实施,取得实效。推广实施创新券政策,开展创新券跨区域应用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创新成本。推动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
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展完善科技金融,形成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基金、银行信贷、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各种金融方式深度结合的模式和机制,为民营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鼓励有影响、有实力的民营金融机构,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投贷联动、设立服务平台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鼓励民营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协同,建设军民融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科技园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构,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通过建立完善各类军民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鼓励和引导民用技术参军和军用技术转民。
依托“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科技园区合作和技术转移。支持民营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高层次、多形式、宽领域的科技合作。鼓励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海外高技术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促进顶尖人才、先进技术及成果引进和转移转化,实现优势产业、优质企业和优秀产品“走出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对外开放水平。
不断完善多元化投入基础研究机制,运用税收等政策手段激励民营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引导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通过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方式,资助在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方面的科学研究活动。支持民间力量规范开展科学技术奖励。
科技部和全国工商联建立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工作,部署任务。建立健全加强战略合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体系,在顶层设计、改革措施和工作保障等方面实现部门联动,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科技部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指导。科技部加强对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民营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政策获得感。全国工商联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搭建成果展示、产学研合作等创新服务平台,开展培训及项目人才推荐、评选等工作。
结合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民营企业创新能力监测。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典型、新模式和新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成功经验和突出成果的宣传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当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规模偏小、服务能力偏弱、运营模式有待创新等问题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环境,解决创业创新企业场地难、融资难、服务难等问题。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促进企业孵化、成果转化、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以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双创”生态系统为重点,扶持培育和示范带动并举,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生态化方向发展,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到“十三五”末,公告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动地方培育和建设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成果显著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探索一套从孵化培育到产业化发展的有效机制。通过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水平,不断提高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政府引导,科学布局。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财政支持、行政服务、公共宣传、优化环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引导,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和资源,制定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
因地制宜,特色鲜明。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人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特长和优势,综合利用闲置厂房、城市楼宇、园区设施等场所条件,坚持建设和改造提升相结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形成地方特色。
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开放、创新、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运营新理念,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整合资源,融合创新。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的作用,以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理念,整合资源,补短板、强服务,完善功能。加强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创新模式,提升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提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利用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平台、大数据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企业提供便捷、稳定、广覆盖、低成本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研发、设计、制造、经营管理、营销、融资等全方位应用服务。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以平台化的方式集聚优质创业创新资源。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服务制度、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筹、众扶新模式,提高创业创新服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数据库,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个性化服务。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立规范的创业服务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依据企业对服务效果满意度的评价意见对服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构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紧密协作的网络,围绕产业链、打造创新链、优化供应链、完善资金链,形成产业资源集聚、企业多元互补、服务功能完备的创业生态环境。建设技术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构建入驻企业资源共享、原料互供机制,加强专业化协作。推动骨干企业与入驻企业合作共享,打造生产协同、创新协同、战略协同的创新产业圈。引导银行、投资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入驻小微企业对接。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直接设立或引入专业股权投资基金,构建与创业创新相协调的资金链。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全面推行绿色发展理念。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场所改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完善“三废”集中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为入驻企业开展能耗在线监测与预警服务,帮助入驻企业降能耗、降成本,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减排,实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绿色发展。
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互联网+”融合。通过不断完善和提高汇集分析物业、企业、项目、技术、人才等信息的能力,加强智慧物流、智慧仓储、智能监控、智慧能源等平台建设,推动项目智能评估、健康体检、实时监控等精细化管理系统的应用,逐步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智慧化水平。
结合各种建设运营主体的特点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发展需求,有重点、有特色的打造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核心竞争力,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对于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等为基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产业资源集聚功能,构建从孵化到产业化的全链条企业培育能力。对于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重点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打造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对于行业骨干企业设立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以及在研发资源、市场资源、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专业化协作和配套,支持入驻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和推动双创平台建设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安排。
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创新基地有贷款需求的项目,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给予支持。
将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和发展与现行支持政策做好衔接,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探索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基础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对厂房场地租金予以补助,对优秀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予以奖励。
创新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银行、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对接,联合设立或引进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优先投资于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企业和项目。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接,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中小企业提供增信和融资担保,支持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积 极发展产品和服务。
切实落实创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符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加强引导,大胆探索,相互借鉴,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制定适合当地产业和经济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实施计划。科学组织,合理定位,设立计划推进工作组,建立计划推进时间表,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宣传和推介,总结宣传示范基地运营的新模式、新思路,推广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各种类型的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资本对接会等活动,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切实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实现上下联动、统筹推进、务实高效的政策合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基本保障作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现将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同有关方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在服务企业名录中,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占比,完善快速授权、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机制,大幅提升重点产业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效率。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民营企业上门服务活动,提供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快速反馈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增信增贷作用,推动风险补偿、补贴贴息等各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分担融资风险。认真了解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以项目推介会、银企对接会等形式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畅通融资渠道。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至少举办1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接活动。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2018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增幅应超过20%,其中中小民营企业项目数占比超过50%。
中央财政引导支持的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投资进度,2018年新增投资超过2亿元。将民营企业投资比例纳入基金绩效评价指标,投向民营企业占比应超过80%。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发挥专业优势,加强投后管理和服务,推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提质增效。
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行业性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面向民营企业推广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代理援助服务,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困难民营小微企业提供免费专利代理服务,2018年援助企业数增幅20%以上。面向民营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力度,提高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推动知识产权贯标辅导、认证等支持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引导更多民营企业贯彻实施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推进专利导航、商标品牌培育、地理标志精准扶贫等工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激发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民营经济活力,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行业监管等方面,对国有、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视同仁。压减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时间至10天,加强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要着力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工作,打造一批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各专利代办处受理窗口要面向民营企业组织专利收费减缓及相关申请政策宣讲会。每年至少组织2场政策宣讲活动,让专利收费减缓、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专利审查高速路等政策更多惠及民营企业。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协调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千家民企面对面”活动,组织审查员走访民营企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100人次以上,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分别派出审查员20人次以上,围绕专利商标获权维权用权等专业问题,面对面答疑解惑,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助推民营企业提高知识产权质量效益。建设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持续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编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实务指引,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完善专利数据服务试验系统,扩大专利基础数据开放范围,推进商标数据库逐步开放,便利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发挥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作用,提高民营企业专利信息获取利用能力,开展民营企业帮扶行动。
积极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大力培养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面向民营企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实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开展多层次、精准化知识产权培训。2018年底前,各省(区、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100人次以上,各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示范城市面向民营企业培训200人次以上。
积极倡导创新文化,将民营和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群体,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利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契机,面向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研讨等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加强民营企业扶持政策宣讲,以开辟专题、专栏、专版等形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知识产权舆论氛围。做好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知识产权、竞争未来”等主题采访活动,组织中央媒体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竞争能力的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讲好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故事。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难点、痛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政策执行考核评价,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等年度重点考核内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将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等,于年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群体,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方的大力支持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仍然面临创新能力有待加强、创业环境有待优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融资渠道有待拓宽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凝聚各方力量,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支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有利于激励技术创业的收益分配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房租优惠、创业辅导等支持。
(二)加快推进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活动。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三)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成长的持续推进机制和全程孵化体系,促进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和创新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对创业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五)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的支持范围。
(六)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七)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战略合作,探索产学研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和长效机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转化。深入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八)鼓励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
(九)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为导向、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导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广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按市场机制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十)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的集聚作用。以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等为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式发展。
(十一)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升产品质量、塑造品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核心业务,推进精益制造,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品牌。
(十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创新中的主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十三)充分发挥专业中介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推动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
(十四)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创新,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商业银行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及产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
(十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体系。引导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十七)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科技创新的力度,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财政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补贴。鼓励地方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十八)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宣传。结合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加快推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
(十九)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在财政补助、落户、社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就业,并给予档案免费保管等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
(二十)加强统计监测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加大对市场中侵害科技型中小企业合法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研究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源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更是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路径之一。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制定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办法,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切实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科 技 部
2015年1月10日
湘经信中小企业〔2013〕362号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信部、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2]3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精神,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为创业项目、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所、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孵化与培育企业的平台载体。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是降低创业门槛、减少创业风险、催生企业主体的有效途径,是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集约利用资源、集聚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加快区域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本地产业发展、城镇和经济园区建设等实际出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低门槛、低成本、一站式服务的创业平台,加快全民创业进程,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全省每个有条件的市、县依托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区至少建立一个规模较大、设施配套、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创业基地,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总数达到150个以上,在孵企业达到5000户、就业人数达到20万人以上。
1、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通过统筹规划和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税收分成、财政投入等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引导,吸引各类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使创业基地的政策性、公益性、公共性目标与有偿性、效率性要求有机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2、依托园区,整合资源。以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经济区、工业集中区、产业转移园区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提高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场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资源,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节约利用土地。
3、明确定位,专业发展。根据当地科技、产业、人才、资源等基础条件,确定一至二个产业作为孵化、培育企业的方向、重点,合理界定创业基地与园区的功能、产业配套、协作关系,建设专业化、特色化的创业基地。
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按规划建设好孵化厂房和水、电、气、路、通信、环保及办公、会议、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提供良好的创业硬件保障。
根据功能定位、专业发展的要求,选择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配套、节能环保、成长性强的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基地,努力提高创业基地企业入驻率、孵化率和孵化产业层次。
建立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和服务队伍,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提高自身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通过引进、联合、共建等多种方式,构建信息、咨询、辅导、培训、法律、融资担保、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改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1、基地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2、培育、孵化企业用厂房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基础、生活等配套设施齐全。
3、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有5人以上专职服务人员,且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服务人员比例在60%以上,服务规范。
4、引进或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能较好地满足信息、咨询、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需求。
5、入驻项目筛选严格,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创业成功率不低于70%,每年毕业企业不少于在孵企业的10%。
6、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扶持创业基地及基地企业的政策情况良好。
7、老、少、边穷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1、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情况表(附件1)。
2、申请报告,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开展情况、创业基地建设与发展主要成效。
3、创业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方案(复印件)。
4、创业基地运营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5、创业基地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7、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1、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向所在地经信委(局)申报,所在地经信委(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州经(工)信委,市州经(工)信委审定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省经信委申报。
2、省经信委对市州申报的创业基地进行现场考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创业基地名单在省中小企业网向社会公示七天。
3、省经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基地下发认定文件,并对认定的省级创业基地授予《湖南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标牌。
(一)保障用地。创业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优先将创业基地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的国家、省级创业基地,按同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30%供地。
(二)税费减免。新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创业基地,免征各项报建费。创业基地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三)资金支持。每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对创业基地降低或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租金给予补贴。市、县财政应安排资金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委员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湘科高字〔2015〕137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提升行政服务功能,激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优化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转型升级为投资促进型、培训辅导型、专业服务型等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平台,建设完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
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园区、基地等为载体,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模式。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群式发展。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能力。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
建立向社会开放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网络管理平台,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提供检验检测、标准制定、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对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目录中相关资源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补助支持。
加强科技领军人才、杰青人才、湖湘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计划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带头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千人计划”,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湘创新创业。深入推进企业科技特派专家和农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符合条件的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基地的创业者给予项目、创业辅导等支持。
以突破产业技术关键问题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导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广泛吸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与,按市场机制积极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做好军民融合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织与推进工作。
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支持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化运作的省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托管、挂牌、交易、拍卖等服务。支持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含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新技术转移服务模式,面向市场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跨领域、跨区域、全过程的技术转移集成服务。
加快省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平台建设,积极打造“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军民技术转移转化、军民融合产业孵化和国防知识产权运营”四位一体的军民融合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和培育一批科技型“民参军”企业,支持一批国防科大重大创新成果在我省转化和产业化。挖掘在湘军工企业的技术优势,支持军企民品快速发展。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专利分析评估、转让许可、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多元化服务,培育综合性知识产权转化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加强展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
开放并扩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方式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科技评估等服务。
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成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探索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在投资损失确认后可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风险补偿。
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实现改制、挂牌、上市融资。支持利用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股权流转和融资服务,完善非上市科技公司股份转让途径。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探索对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等直接融资产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补贴。
引导建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系统化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及产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和模式创新,支持网络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超市、大数据金融等新兴业态发展。
强化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持和引导,凝聚带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筛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加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等企业创新扶持政策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优化两型产品评价指标体系,降低对参评企业的规模要求。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两型产品。
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源库,搭建集创业项目线上线下发现、培育、推介与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引导服务平台,着力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制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开展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9月20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将我省打造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和中西部地区创业投资集聚高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一批具备综合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企业发挥产融结合优势,设立或参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和产业并购母基金。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优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国资监管体制。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坚持价值投资、实业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兼顾政策目标和经济目标,强化对初创企业的支持。要结合创业投资行业属性,针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自主投资决策、国有股权处置、经营业绩考核、薪酬与收益分配等制度,鼓励采用市场化项目收益分成、投资损失核销与责任追究等方式,实施长效激励约束分配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通过上市、挂牌等途径做强做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吸引省外专业机构来湘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吸引境外专业机构来湘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和创业投资企业。外资创业投资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鼓励综合实力雄厚、募资能力强、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来湘发展。针对投资界湘籍人士开展“引资引智“对接活动,鼓励回湘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区域性总部机构。各级政府在新设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时,原则上应公开招募优秀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在风险可控、安全流动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产业园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创新产业投资与招商引资模式,为地方培育专业投资团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信托公司和运作规范、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性、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股权债权等联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银行申请国家投贷联动试点,支持试点机构依法申请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通过“股权+债权“的业务模式,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加快制定投贷联动的扶持政策,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符合政策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资金信托、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建立健全财政性引导资金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发挥湖南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财政性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型、创新型创业企业。积极支持社会资本与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申报中涉及需要省级出资作为配套或参与国家基金的,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省级基金优先予以支持。探索建立初创期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充分运用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的方式,鼓励各类财政性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创新创业企业。建立并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现行创业投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密切关注国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出台进度,及时抓好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双创示范基地、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加大创业投资对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优化商事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为创业投资企业落户、运营、投资等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优质服务。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加强品牌建设。(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监管环境。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坚持服务实体、坚持专业运作、坚持信用为本、坚持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创业投资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建立高效、健康、良性的监管机制。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使相关投资者成为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的托管制度,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健全对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等与保护投资者权益相关的制度规范,加强日常监管。(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信用环境。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信用湖南“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企业行政处罚、黑名单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并进行公示。(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加快基金小镇建设。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和各类投资机构,依托创新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创业投资企业集聚区,成立创业投资联盟或其他公益性服务平台。(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建立创业投资企业与湖南股权交易所的对接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转让已投资企业的股权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推动省内有条件的大型产业集团与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加强行业自律与协会建设。推进依法设立全省性促进创业投资的社会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省发改委、省民政厅、湖南证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与培养力度。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当地政府要为引进的创业投资人才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鼓励和倡导成立创业投资类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切实落实各项创业投资支持政策。鼓励智库为我省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出谋划策,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交流活动,扩大我省创业投资力量的影响力。(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湖南证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三、产业发展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等部署要求,推动企业利用云计算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现将《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3日
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
云计算是信息技术发展和服务模式创新的集中体现,是信息化发展的重大变革和必然趋势。支持企业上云,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提高创新能力、业务实力和发展水平;有利于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协调企业上云工作,组织制定完善企业上云效果评价等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协同开展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强化云计算平台服务和运营能力为基础,以加快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上云为着力点,以完善支撑配套服务为保障,制定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推动云平台服务商和行业企业加强供需对接,有序推进企业上云进程。
到2020年,力争实现企业上云环境进一步优化,行业企业上云意识和积极性明显提高,上云比例和应用深度显著提升,云计算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广泛普及,全国新增上云企业100万家,形成典型标杆应用案例100个以上,形成一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云平台和企业上云体验中心。
(一)企业上云应以提升企业发展能力、解决实际业务问题为出发点。通过将企业业务与信息化应用相结合,实现信息系统升级,促进企业业务创新、流程重构、管理变革,加速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二)企业开展上云工作,可从性价比、可用性、可扩展性、安全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运用理论分析、仿真实验、测试验证等方法,充分评估业务使用云服务的成本、收益、风险和可接受程度。在此基础上,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统一规划信息系统的上云部署方案。
(三)企业可优先选择业务特征与云计算特点相契合、上云价值效益明显的信息系统上云。一是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明显的高低峰,需要动态调配资源,进行弹性扩展。二是信息系统需要快速迭代上线,提升业务创新速度。三是信息系统需要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应急响应、故障恢复、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四是信息系统需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云上服务实现业务拓展。
(四)开展上云工作,需要上云企业、云平台服务商、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及相关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加强协作,明确各方责任,共同推进实施。云平台服务商等作为主要服务供给方,要联合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等产业链相关方,共同为上云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上云企业参照指南引导,稳步推进自身上云工作,积极利用云计算平台上的软件应用和数据服务实现数字化转型。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宣贯培训、测试评估工作,加强对企业上云工作的跟踪研究。
(五)大型企业可建立私有云,部署数据安全要求高的关键信息系统;可将连接客户、供应商、员工的信息系统采用公有云部署,并与私有云共同形成混合云架构。对于数据安全要求高且需对外连接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可考虑采用数据存储于私有云、应用部署于公有云的混合云架构。
(六)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可依托公有云平台,按需租用存储、计算、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应用设计、生产、营销、办公、财务等云服务或构建特色云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快形成业务能力,开展业务和服务模式创新,实现个性化服务输出,加速建立现代化经营模式。
(七)基础设施类云服务。一是计算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各种弹性计算服务,实现计算资源集中管理、动态分配、弹性扩展和运维减负。二是存储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块存储、对象存储等云存储服务,提高数据存储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三是网络资源服务。使用云平台的虚拟专有云、虚拟专有网络、负载均衡等网络服务,高效安全利用云平台网络资源。四是安全防护服务。使用云上主机安全防护、网络攻击防护、应用防火墙、密钥/证书管理、数据加密保护等安全服务,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平台系统类服务。一是数据库服务。利用云数据库系统,实现各类数据跨平台、跨业务的协同管理。二是大数据分析服务。利用云端大数据平台推动数据资源集聚,进行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和协同应用。三是中间件平台服务。利用云上中间件服务,构建分布式系统架构,满足“互联网+”转型的需要。四是物联网平台服务。将海量物联网终端设备接入云平台,实现设备高效可视化在线管理。五是软件开发平台服务。通过云上开发平台进行软件生命周期管理,快速构建开发、测试、运行环境,规范开发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六是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利用云平台的计算资源,形成语音识别、图像识别、人脸识别等智能服务能力,提升业务智能化水平。
(九)业务应用服务。一是协同办公服务。使用邮件、会议、通信等云服务,形成维护成本低、服务效率高的办公系统,提高办公效率。二是经营管理应用服务。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云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三是运营管理服务。使用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等云服务,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四是研发设计服务。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产品开发等云服务,在云端部署开发、设计环境,提升研发效率和创新水平。五是生产控制服务。通过MES(制造执行系统)、生产数据等系统上云,优化生产控制流程,提升生产效率和水平。六是智能应用服务。整合企业全局数据,打造智能研发、智能生产、智能营销、智能服务等智能应用,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十)企业上云可按照需求分析、可行性评估、选择确定云平台服务商、上云方案设计、测试和部署、验证和总结、运维保障、效果评估等步骤进行。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适步骤,适当简化流程,有序实施上云。
(十一)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划,在第三方机构或云平台服务商的支持下,对信息系统业务类型、使用人员、使用特征、性能指标、数据库使用情况、系统间关联关系等进行全面梳理。
(十二)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或云平台服务商的支持下,参考信息系统分析结果,结合已有信息资源和业务需要,从业务需求、用户体验、平台兼容性、成本、安全性等方面,分析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云基础环境需求,对信息系统的上云可行性进行分析,初步确定各类系统是否上云,以及上云的优先级。重点分析内容包括:
(1)上云是否能够提升企业发展能力、解决实际业务问题;
(2)信息系统是否适合弹性拓展、是否需要快速部署;云平台及应用服务是否兼容现有信息系统;若不兼容则需评估迁移改造成本及风险等;
(3)评估数据存储方式、数据安全等是否符合要求;
(4)评估上云方式(在线/离线等)是否符合业务要求,上云迁移时间是否在可接受业务中断时间范围内;上云后能否满足不同类型用户体验需求;
(5)评估现有系统与上云后系统的切换方案、并行运行方案、失败回滚方案等;评估系统改造、数据迁移、应用程序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给出应对建议。
(十三)上云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支持下,基于上云可行性评估结论,拟定详细上云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充分评估迁移上云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应用迁移、数据迁移、系统改造方案、数据存储方式及安全保护等技术方案,以及配套的监督、验收、失败回滚方案,做好上云信息系统和未上云信息系统的协同。
(十四)上云企业可依托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明确各信息系统具体迁移策略。对于复杂系统的迁移上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定制化的迁移技术及方法。迁移策略包括:
(1)直接迁移:将信息系统迁移部署到云平台,利用统一运营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2)改造后迁移:对数据库、系统架构、运行环境、接口等进行改造,使其满足迁移到云平台的技术要求后迁移;
(3)采购云服务重建:结合业务实际,采购满足需求的各类云服务,重新构建信息系统;
(4)保持现状:对暂不适合迁移的系统,继续保持运行在当前环境。
(十五)企业可在云平台服务商或第三方机构支持下,根据上云方案构建模拟环境,进行上云演练,经过测试和验证,不断优化完善上云方案,执行上云过程。
(1)推动开发、测试环境上云,构建模拟环境,包括迁移源端和目标端环境;
(2)实施模拟上云,进行功能测试、性能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等,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上云方案;
(3)按照上云方案准备包括人员、环境、实施工具等在内的资源,实施上云过程,开展数据迁移和应用迁移,失败时实施回滚方案。
(十六)上云过程结束后,各相关方可进行数据完整性和一致性校验,执行上云后的功能测试、业务流程测试、性能比对测试、备份测试、容灾测试、安全测试等,出具上云测试报告;将信息系统正式割接到云平台,开展上云总结。
(十七)上云成功后,上云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云服务进行监督,督促云平台服务商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如出现服务不可用或达不到保障水平的情况,云平台服务商应按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赔付,保证上云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企业上云后,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从资源采购规模和利用率、业务效率提升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对上云效果进行评估。
(十九)上云企业可配备相应的云计算人才队伍,并根据上云对企业业务经营和组织管理带来的变化,及时调整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
(二十)云平台服务商应加快提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保障云平台高效、安全、稳定运行,与云应用服务商、系统集成商、基础设施提供商、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密切合作,为上云企业提供方案咨询和定制服务,拓展企业上云覆盖范围。
(二十一)鼓励云平台服务商建设综合性、行业性或区域性企业上云体验中心,系统展示云服务业务内容、功能特点、典型应用案例和上云成效,提高用户对云计算的认知度和应用能力。鼓励云平台服务商与云应用开发商、系统集成商等组织开展培训服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速向云计算转型,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差异化需求,基于云计算平台开展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开发测试,加快丰富云计算产品服务供给。积极发展协同办公、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类服务,为上云企业提供业务支撑。
(二十三)鼓励各地建立政府部门、云平台服务商、上云企业等多方合作推进机制。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设立企业上云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大对企业上云的引导推进力度,加强政策宣贯解读,普及上云知识,提高企业上云意识和实践能力,持续扩大企业上云影响力。
(二十四)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信息系统规划咨询、方案设计、监理培训等各类服务。深入开展云服务能力测评和服务可信度评估,推动提升云计算企业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模式对上云企业给予保障。
(二十五)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开展云上创新创业。支持各类企业和创业者以云计算平台为基础,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六)制定出台企业上云的效果评价标准,逐步构建企业上云效果评价体系。支持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成本节约、效率提升、业务升级、创新促进等上云效果进行评估、统计,引导企业深度上云。总结宣传企业上云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加大推广力度,打造上云标杆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企业上云规模化推进。
(二十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推动建立健全云计算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云计算网络安全防护标准。指导督促云平台服务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商业秘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编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8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编制,提出了“十三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关键工程与专项行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十二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任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顺利完成了“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发展实力显著增强。2015年末,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超过20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5400万户,中小企业利税贡献稳步提高。以工业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 〔从2011年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起点标准由原来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36.5万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的97.4%;实现税金2.5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税金总额的49.2%;完成利润4.1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64.5%。中小企业提供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成为就业的主渠道。
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优惠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不低于”目标;财政资金转变支持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创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创业领域不断拓宽,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小微企业数量年均增速超过10%。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全国32个试点城市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53%,专利授权增速超过30%,中小企业在产业链和创新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产业集群取得了快速发展。
信息化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成效显著,电子商务等信息化应用不断扩展,研发、生产、财务、管理等各类软件及服务应用日益普及,两化融合进一步深化。全国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依托大型信息化服务企业建立6000多个分支服务机构,配备近10万名专业服务人员,汇聚60多万家软件开发商和信息化服务商,每年开展数万场宣传培训和应用推广等活动,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人数达千万人次。
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构建了涵盖30个省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带动社会各类服务资源7万多个。认定511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计划和创办小企业计划,启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告工作。组织实施了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增强。中小企业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和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成为重要的对外合作平台。中德(太仓)中小企业合作示范区聚集230多家德资企业,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中小企业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交流日益增加。
“十三五”时期,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从国际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加,中小企业外贸形势依然严峻,出口增长放缓。从国内看,发展阶段的转变使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方式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增长动力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转向创新驱动为主。新常态对经济发展带来新挑战,中小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为突出。
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新环境,“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依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压力,资本、土地等要素成本持续维持高位,招工难、用工贵以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缓解,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中低端,存在高耗低效、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盈利能力依然较弱,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
“十三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面临挑战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大机遇。随着改革的深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举措的加速实施,中小企业发展基本面向好的势头更加巩固。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改革,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将更加优化。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与各行各业深度融合,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不断催生新产品、新业态、新市场和新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广阔的创新发展空间。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要准确把握国内外发展形势,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依靠创业创新开辟发展新路径,赢得发展主动权,实现发展新突破。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业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法律政策,改善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促进中小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本规划立足当前我国基本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总体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创业兴业,促进就业。把推动创业兴业作为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力扶持小微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服务,提高创业兴业能力和吸纳就业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转型。鼓励加快中小企业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提高中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促进中小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坚持推进改革,营造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各类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
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整体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巩固;单位产值能耗逐年下降,高技术产品增加值占比显著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年均吸纳新增就业800万人左右,吸纳就业能力进一步得到发挥。
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型中小企业对国家创新能力的贡献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断提高,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开发数量保持较快增长;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一步提高,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与大企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能力持续提高,在创新链中发挥更大作用。培育一批可持续发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企业素质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完成不少于5000名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250万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育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营管理者和一大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简政放权、商事制度和财税金融改革等取得显著成效,企业负担进一步减轻,市场准入环境更加宽松,经营环境更加公平,对外合作更加务实,政务服务更加高效。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扶持和培育300个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3000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培育创业主体。整合资源,协同推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创业者打破传统束缚和限制,采取各种合规、有效的方式努力创业。支持留学归国人员、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
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培育壮大新生小微企业群体。支持一批潜力大、成长性好,积累了一定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小企业,顺应消费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发展。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园区,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为创业主体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发展新型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中小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鼓励大企业提供创业支撑。鼓励大企业提供新型创业平台,开展各类创业孵化活动,形成市场主导、风险投资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发挥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市场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营销推广等合作机会,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创业兴业。
加强创业服务。鼓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鼓励退休政府官员、科学家、行业专家、企业家成为创业辅导志愿专家,组建高素质辅导师队伍。培育“鼓励创业、勇于创新”的创业文化,支持举办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传统工艺,优化生产流程。针对细分市场,开发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提供支持与服务。
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各个环节中的应用,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
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同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大企业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通过任务众包、生产协作、资源开放等方式,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大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研发、协同制造、协同发展。
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合作,增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创新政府支持方式,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与境外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组建产学研跨境创新协同网络。
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支持中小企业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重视和推进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专业化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维权成本,推动知识产权转化。
推动中小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精核心业务,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精品和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
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培育一大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推动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原产地标志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中小企业影响力。
推动中小企业绿色发展。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企业落后产能退出。按照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推动绿色、低碳中小企业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传统行业中小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中小企业走资源集约、环境友好发展道路,不断把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改善发展环境,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
推动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鼓励东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各自比较优势开展合作,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推进城乡中小企业协调发展。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推进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区域垄断,统一市场监管。
扩大开放领域。进一步推进电力、电信、民航、铁路、石油天然气、邮政、市政公用等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开放,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开放,消除各种隐性壁垒。
引导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加强市场调研,顺应需求升级要求,创新营销模式,深耕细分市场,拓展发展空间。鼓励中小企业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市场,提高市场拓展效率。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强跨区域合作与协作配套,落实APEC第21次中小企业部长会议《促进亚太地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南京宣言》。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境外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经验,增强发展能力。促进中小企业拓展对外贸易、投资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
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等制度改革,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缩减政府审批范围。推动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企业松绑减负。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
降低中小企业成本。发挥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和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推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等。
改进政务服务。构建规范高效的服务机制,完善法律、规划、政策,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健全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受理、信息共享,着力解决政策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受理程序简、办事效率高、服务成本低、中小企业满意的政务服务环境。
完善服务体系。提高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效率,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平台的服务规范,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载体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发挥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骨干架构作用,加强互联互通,实现资源优势互补。
提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深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进程,鼓励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仓储物流、运营管理等环节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和营销方式,提高效率,形成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推广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发展的成功案例,不断探索小微企业“互联网+”应用创新与发展路径。支持中小企业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全面对接,提升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快速响应和柔性高效的供给能力。
推动发展新业态和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推进专业空间众创、网络平台众创和大企业内部众创;推广研发设计、制造运维、知识内容和生活服务众包,推动小微企业参与线上线下生产流通分工;推动支持社会公共众扶、企业分享众扶和公众互助众扶;规范发展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创新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增量。
加强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发挥云平台的作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在线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设备管理、质量监控与分析等应用服务。支持大型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以及信息技术服务商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双创”服务平台,在研发、生产、管理、营销以及商业模式等方面,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低成本、低门槛、灵活安全的互联网基础环境、信息技术和解决方案。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小微企业“互联网+”评估、诊断等服务。支持建设“创客中国”等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专业化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针对专门的客户群体或市场,拥有专项技术或生产工艺,使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利用自身特色和比较优势,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鼓励精细化发展。引导中小企业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以美誉度好、性价比高、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鼓励中小企业抓住关键环节,量化标准,强化责任,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优势和潜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
支持特色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提供特色化、含有地域文化元素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
支持新颖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持续投入、持续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树立新颖化理念,在样式、外观、规格、功能等方面加强个性化、艺术化等创意和设计,提供便捷化、人性化、细致化等产品和服务,以新产品、新服务满足需求,以新发明、新创造引领需求,通过技术、工艺、管理、服务的新颖化不断占据市场先机。
培育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园区、产业集群、孵化基地等,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培育和公告一批国家和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基地向平台化、智慧化和生态化方向发展。鼓励大企业发挥技术、人才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建立面向企业内外的创业创新基地。推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社会实验室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调动社会力量,不断完善创业创新环境和条件。
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转。发挥平台网络资源共享、服务协同优势,以中小企业集聚区或行业为重点,推动平台网络组织带动优质专业服务资源开展专业化、特色化服务,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增强平台网络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促进平台网络可持续发展。
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继续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推动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继续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提高平台的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质量品牌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到“十三五”末,培育和认定的省级平台达到3000家。
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实现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入PPP模式等,推动公共服务模式创新,探索“政府支持+社会投资+市场化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服务支撑和技术应用支持体系。
提升行业协会、服务联盟、综合性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推进行业协会、服务联盟、综合性服务机构整合资源,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其引导和辐射作用,带动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优化产业集群发展环境。改善产业和中小企业集聚条件,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和“三废”有效治理。推动产业集群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等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在产业集群中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创客空间等。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和试点。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集群中的应用,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通过基础设施、集群管理与服务、生产性服务等的智能化发展,集群主体与内外部创新链、供应链、服务链的互联互通,形成创新、协同、精益、开放、共享的产业生态体系,提升产业集群系统效率和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智慧集群”建设和试点,开展百家“智慧集群”建设和认定工作,总结推广“智慧集群”建设与发展经验。
提升产业集群协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集群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网络,采用联合组建产业联盟或研发联盟等新型合作模式,推动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资源向集群集聚。推动建立集群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专业化协作体系,带动集群内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强技术创新、智能制造等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集群产业链的延伸完善和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支撑。强化产业集群知识产权服务机制,鼓励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推动产业集群品牌建设。鼓励产业集群制定区域品牌发展规划,支持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特色产业集群制定团体标准,将打造区域品牌作为树立产业集群整体优势和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加强区域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以品牌共享为基础,大力培育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证明标志等集体品牌。鼓励集群企业创建和培育企业品牌,推动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良性互动。
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引导中小企业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加强财务、质量、安全、用工、风险等基础管理,强化精益管理、现场管理,鼓励中小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降本增效。激发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和创造力。
推动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探索建立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制度,鼓励和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开展管理诊断、管理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完善管理咨询专家库,为各地开展管理咨询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撑。
推动中小企业管理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参加全国和地方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活动。加强管理创新实践和创新成果推广,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提升管理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探索订单培养等新型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组织开展各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搭建人才交流平台,加强人才引进。继续开展政府间合作培训,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化人才培训计划。
发挥中小企业双边多边对外合作机制作用。继续深化与美国、德国、韩国和欧盟、东盟、APEC、金砖国家等双多边合作,探索合作共赢方式,深化在促进政策、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加快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建立原材料基地、研发设计基地和营销网络,支持中小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最新科研成果,并购、参股境外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品牌、营销、服务“走出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中小企业中外合作区,吸引高端制造企业在园区落地,吸引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促进境外原创技术在中国孵化落地。深化“政银企”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跨境撮合等活动,为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走出去”。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和境外中资商会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探索设立“中国中小企业中心”,为境内外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协会、商会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组织开展企业走访、实习实践、商务对接等合作交流活动。
推动开展展览展示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网络交易平台、跨境电商等渠道拓展市场,继续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完善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考核,统筹政策、整合资源、协同创新。加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和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加强规划宣传和工作指导,形成规划实施合力。
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带动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节能减排,以及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文化产业和民族特色产业等领域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各类服务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市场薄弱环节予以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机制。继续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政策执行监管力度,确保政策时效。
加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让广大中小企业知晓用足政策。结合新情况、新问题,统筹研究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储备。
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鼓励设立各类中小企业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引导股权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创新和扩大中小企业债券、信托、票据发行方式和规模。推进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发展。促进形成金融机构充分竞争市场格局,增加融资供给,便利中小企业融资选择及获取。
优化融资环境。推动形成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体系,继续加强和深化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融资模式,推动开展供应链融资。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动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完善以省级再担保机构(基金)为核心的担保体系建设,推进建立产权纽带关系,发挥其增信、分险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建设。推动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鼓励国有资本参股民营担保机构。探索建立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完善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和推动在银行与担保机构间建立合理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扩大低收费中小企业担保规模。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利用大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包括企业纳税信息、进销存信息、诚信经营信息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各类平台畅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渠道,便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及授信。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有效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围绕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社会服务、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推动贯彻落实。强化《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法律对中小企业保障和促进作用。
推动建立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通过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的公开、共享和贯彻落实监督机制。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开发、风险评估、管理咨询、信息交流、信用服务、市场营销、投资融资、登记注册、财税代理、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建立服务机构绩效评价标准,开展服务对标与服务能力竞赛。
推动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机制。推动各地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作用,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防止大企业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款。
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体系,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及时了解中小企业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中小企业发展态势及时进行研判、科学预警,为研究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决策提供基础支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的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制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21日
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好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企业创新转型、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生态,鼓励大中小企业创新组织模式、重构创新模式、变革生产模式、优化商业模式,进一步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构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为目标,着力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通过夯实融通载体、完善融通环境,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提高中小企业专业化水平,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支撑制造业创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用三年时间,总结推广一批融通发展模式,引领制造业融通发展迈上新台阶;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培育6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到2021年,形成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新格局。
行动一:挖掘和推广融通发展模式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围绕供应链整合、创新能力共享、数据应用等当前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推广资源开放、能力共享等协同机制,为建设融通发展生态提供有益指引和参考。
构建大中小企业深度协同、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组织模式,提高供应链运行效率。发挥龙头骨干对供应链的引领带动作用,在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形成10个左右带动能力突出、资源整合水平高、特色鲜明的大企业。推动建立联合培训、标准共享的协同管理体系;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供应体系,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打造产研对接的新型产业创新模式,提高产业创新效率,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10个左右创新引领效应明显的平台,发挥平台对各类创新能力的集聚整合作用。鼓励大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畅通创新能力对接转化渠道,实现大中小企业之间多维度、多触点的创新能力共享、创新成果转化和品牌协同,引领以平台赋能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模式。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促进平台成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跨界融通的重要载体。
加速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中小企业获取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平台建设,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领域形成10个左右数据规模大、集聚能力强的企业。集成具有较好数据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依托平台对外提供服务,通过共享平台计算能力和数据资源,扩大数据规模,强化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鼓励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支撑中小企业智能制造,引领行业数字化转型。
选择10个左右创新资源集聚、产业生态完善、协作配套良好的地区,推动基于融通模式的区域产业生态。鼓励建立龙头骨干带动的专业化配套集群。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区域创新网络,推动大中小企业针对产业、区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展开联合攻关,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打通区域内外企业信息链和资金链,加速区域内外大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的跨行业、跨区域融合互补,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区域品牌发展战略,探索共建共享区域品牌的路径和方式,促进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发展。
行动二: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
鼓励大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中小企业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促进生产制造领域共享经济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重构产业组织模式,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降低自身创新转型成本,形成融通发展的格局。
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大企业闲置资源和中小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的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一揽子的信息支持,包括上游产品供给、下游产品需求、产品质量及流程标准,提高全链条生产效率。推进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专项行动,推动制造业龙头企业深化工业云、工业大数据等技术的集成应用,实现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鼓励大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建设协同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及大型科研仪器,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创新机制,提高创新转化效率。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
鼓励大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开展订单和应收账款融资、仓储金融等服务,帮助上下游中小供应商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大企业以股权投资、股权质押融资等形式向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通过建立人才工作站、合作开发项目等方式开展人才培养使用的全方位合作。
行动三: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
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600家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和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互联网+小微企业”行动,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以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高端装备等为重点,在各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推动大型信息化服务商提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推广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依托云平台构建多层次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行动,加强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组织、经营管理、安全保障等环节对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
行动四: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
提升载体平台融通发展支撑能力,支持不少于50个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建设500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300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
依托特色载体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实体园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方面的优势,打造有特色的孵化载体,开放共享资源和能力,推动大中小企业在创新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形成大中小企业协同共赢格局。
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功能体系,增强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引导培育若干跨行业、跨领域平台和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推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网络安全技术支持服务。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的资源整合和对接能力,畅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大中小企业提供“信易贷”等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
行动五:优化融通发展环境
进一步夯实网络基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深化对外合作,打造有利于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环境和机制,释放融通发展活力。
发挥互联网对融通发展的支撑作用。提升网络速率、降低资费水平,继续推进连接中小企业的专线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扩大网络的覆盖范围,优化升级国家骨干网络,为实现产业链各环节的互联与数据顺畅流通提供保障。打造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加快工业互联网网络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内网、工业企业外网和标识解析体系的改造升级。
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创新的引导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成果利用效率。推动建立大中小企业共创、共有、共享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效率。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合作,在大型跨境电商的带动下充分利用跨境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跨境产品交易、技术交流、人才流动,融入大型跨国公司的产业供应和产业创新体系。依托中德、中欧等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和合作交流平台,围绕绿色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跨境撮合,吸引高端制造业、境外原创技术孵化落地,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带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促进单项冠军企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
建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调动行业组织、产业联盟和智库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融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工程,动态跟踪、宣传推广融通发展新模式。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分类指导,保障顺利实施。要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等优势资源,加快模式案例总结和经验推广。
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平等市场主体地位。清理制约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推动开展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调查工作,并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机构应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营造融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拉动各类产业基金、社会资本,引导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中央财政连续三年支持实体经济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专门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促进涌现更多创新创业企业并不断扩大集聚效应,加快形成“产业创新+孵化”的共生共赢机制。
各地相关部门建立融通发展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信息对接清单,金融机构增加融资供给。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质押融资。
组织宣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案例,加大对各类融通发展模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平台载体的宣传力度。举办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交流,引导企业树立融通发展观念。
为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按照《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223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要求,我部决定在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产品基础上,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我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2018-2020年),培育6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中,2018年培育1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其在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开拓、经营管理水平、智能转型等方面得到提升发展。
2018年被推荐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3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属于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或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拥有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企业。
2.坚持专业化发展战略,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中某个环节或某个产品,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3.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
4.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企业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被推荐: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有偷漏税和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或属于国家和省份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产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后续将逐步扩大行业领域范围。
1.经济效益。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在1亿元至4亿元之间,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茅或全省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3.创新能力。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获得5项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近2年企业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至少1项相关业务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经营管理。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我部根据各地已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确定了推荐名额(见附件3)。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参考佐证材料(见附件2),积极组织企业填写推荐表(见附件1),择优向我部推荐。已列为我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不再推荐报送。
我部组织对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企业名单,并在部门户网站公布。
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发现为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具体方案,建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跟踪和服务,建立阶段性工作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完善支撑服务
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主动研究完善促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积极性,鼓励开展惠赠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服务专项行动,加强对企业产权保护、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市场开拓、品牌建设、融资增信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注重示范引导
认真总结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经验和做法,注重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质量。
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正式文件、加盖公章的推荐表纸质件(一式两份)和电子光盘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2018年12月13日)
民营经济活全局活,民营经济兴全局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对地方权限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降到法定税率较低水平。科学合理编制税费收入预算,防止收入挤占优惠政策的落实空间,坚决不收“过头税”,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切实落实湘南湘西承接产业示范区税费优惠政策。(牵头负责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降低用地成本。经省政府认定的民营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待遇,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并优先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经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同时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工业厂房、仓库在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用于养老、流通、服务、科教、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发展,五年期满后可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为出让用地。尽快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分门别类予以解决。实施“135”工程升级版,由省财政进行奖补。允许各地依法依规适当提高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容积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降低要素成本。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稳定社保征缴,确保征收方式不改、缴费基数不调、欠费不集中追缴、原有政策不变。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各地工伤保险费率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下调20%-50%。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毕业生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尽快出台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降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建立健全精准帮扶用工长效机制,规范整治劳务中介机构,定期举办民营企业专场招聘会,为企业和城乡劳动者就业搭建平台。进一步扩大参与直购电的民营企业主体范围,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继续推进一般工商业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同价。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延续对实行计重收费的载货类车辆使用“湘通卡”或“联名卡”结算享受车辆通行费9.8折优惠,对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在途经我省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实行按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统筹推进“多照合一”“证照分离”,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申请时提交合格检验报告,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一企一证”制度。缩减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结时限20%,工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当场办结。持续优化企业电力、燃气、供水、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进一步减少环节、压缩时间、提升服务、降低成本。(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提升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功能。全面落实再贷款、再贴现优惠政策,全省每年安排200亿元以上支小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用于民营企业。扩大担保品范围,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评级的正常类民营企业贷款纳入合格担保品范围,提高质押率至60%。积极推动支持有市场、有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运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手段发债融资。改革完善宏观审慎评估考核和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建立无还本续贷制度,落实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的倾斜,鼓励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加大民营企业业务考核权重,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单列信贷计划,实现民营企业贷款户数、投放较上年有明显增长。严格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增两控”目标。持续推进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全面推广“银税互动”业务,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存货、仓单、订单等权益类质押融资产品及经营权、收费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在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积极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省级财政安排引导资金,鼓励市、县政府出资,在工业园区推出“财银保”。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压缩企业信贷审批时间。深入开展“十链百园千企万户”金融服务创新专项行动。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充分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稳步推动民营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创新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持续增加报辅报会企业数量,做好中小科技企业登陆上海科创板的培训服务等工作。对首发企业各市县受益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不等的奖励。省财政筹资组建政策性救助基金,对短期流动性困难特别是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实行救助,帮助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民营企业,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各级政府可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组织投融资机构对接中小企业,促进股权融资、民间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完善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市县政府不断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降低担保费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逐步扩大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鼓励和支持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市县两级政府、园区、产业链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参股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支持湖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拓展再担保业务,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研究建立金融机构和政府合作机制,省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设立贷款风险保证金,金融机构应放大倍数向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贷款损失由各方分担。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全面清理和坚决废止阻碍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典型案例,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着重解决中小微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实际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问题,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去产能去杠杆,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的标准。稳妥解决三角债问题,坚决杜绝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优质产品优先纳入《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份额不低于30%,其中小微企业份额不低于60%。(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特色小镇等领域的民间投资。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常态化机制,召开重点领域引进民间投资推介会,公开发布项目推介清单。鼓励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鼓励市县与国家、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基金加强对接,积极开展产业投资合作。择优选择一批高速公路、铁路等项目开展社会资本投资(PPP)示范。鼓励各地采用委托经营、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向国家争取在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
(十一)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竞争性领域,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合作范围、准入门槛、持股比例等条件设置上,对民营资本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开展产业链合作,打造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创新“军转民”“民参军”政策机制,加大《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推广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口单位和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争取国家授权开展“民参军”政策试点。(责任单位: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十三)培育壮大骨干企业。加强梯度培育和引导扶持,加快“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围绕制造强省和20条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高的“隐形冠军”、全国“单项冠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先进、国内外市场占有率高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全国“单项冠军”奖励5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盈利企业奖励200万元。加快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生产、销售、服务外包以及创新资源共享、数据驱动、集群发展方面建立紧密协作关系。(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研发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重大项目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展技术改造和智能制造建设,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产品创新、质量与品牌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注册境内外商标、地理标志,申报名牌产品以及中华老字号、湖南老字号。推进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生产方式、组织与管理、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发展工业互联网,加快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
(十五)开拓国际国内市场。鼓励“湘品出湘”“湘企出海”,支持建立“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建立“走出去”服务清单,为优势企业、优势产品“走出去”提供政策法律、项目信息、风险预警以及用汇、人员出入境等便利服务。积极组织和举办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供需对接等市场开拓活动,建立国内外重点展会名录,对中小企业参与重点展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外事办、长沙海关、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财政厅)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等各类人才工程,各地人才引进政策覆盖到民营企业。分类组织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高技能人才免费培训,打通各层次人才职业上升发展通道。对民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企业职工在岗培训等给予补贴,将深度贫困县的稳岗补贴上限提高至60%,其他地区稳岗补贴上限为5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加强校企合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高端人才服务机制,分层分类为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项目孵化、资金支持、职称评聘等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十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全覆盖,建立省级跨部门“一站式”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专业化服务和公益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培育龙头骨干核心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社会化服务。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等双创平台建设,开展创业培训,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和培育全社会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十八)密切政企联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挂点服务民营企业、商会协会机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商会协会发展中的困难。召开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等全省性重要会议,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有关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建立中小企业能人名单,打造企业家智囊团,发挥能人对产业带动作用。将各级领导干部支持和引导各类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工商联、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九)规范政商交往。公职人员要明晰权力界限,严格遵纪守法,不索拿卡要,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引导企业家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诉求,做到不请吃、不行贿、不欠薪、不逃税。(责任单位:省纪委省监委)
(二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落实中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查办涉企案件影响评估制度,严格依法适用涉及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严格依法适用留置措施,严格依法适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主体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抓紧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加快推进中国(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健全法院依法推进破产重整工作机制,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提质增效。健全检察机关派员挂职和联系工商联制度,开展司法机关“送法进民企”等活动,建立协调处理涉民营企业纠纷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健全政府诚信体系。加强政府践诺约束,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行为。开展政府对企业承诺未兑现事项专项督查,并认真抓好整改。对因政府政策变化、规划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救济。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要尽快针对性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具体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建立健全涉企行政行为登记制度。(牵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民营企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委、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表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发布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红色引擎”。(牵头负责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
(二十三)完善政策落实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无缝对接国家和省级层面出台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配套政策。对尚未有效落实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抓紧研究解决办法。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四)强化激励考核。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述职内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全省各市州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省级部门进行评议,建立省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牵头负责单位:省委财经办、省委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委)
(二十五)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宣传艰苦奋斗、敢闯敢干、聚焦实业、做精主业的典型,弘扬新时代优秀企业家精神。(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经过多年发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总量规模逐步扩大,质量效益不断提升,发展活力明显增强,社会贡献显著提高,已成为全省稳增长、保稳定、促和谐的强力支撑。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是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消除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解市场准入瓶颈问题,确保民间资本进得去、留得住、发展得好。要牢固树立亲商富商理念,坚持国企民企公平竞争、平等发展,大企小企同等对待、相互促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落实完善政策法规为抓手,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重点,以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为支撑,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全面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质量和效益。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创业。落实国家关于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用地保障、资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省国税局)
扶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托城镇、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兴建标准厂房。支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创业服务组织。聘请具有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组建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坚持创业服务重心下移,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初创期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商联)
加大培育力度。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占有率高、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效应,促进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区域产业配套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提升核心竞争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平台建设。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家重大发明创造的大型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省新型工业化等相关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支持上市融资。将盈利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有上市意愿的大型企业纳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落实相关政策,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税务辅导和信贷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
加快资源整合。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整合一批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互补的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同行业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制定行业标准,加强分工合作,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避免同类产品恶性竞争。(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
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取资源、技术、人才、知识产权等要素,实现研发、生产、销售全球化。组织大中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引导其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合作共赢。(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省贸促会)
加强分类指导。做大做强一批优势产业,加快构建多点支撑产业发展格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现代农业、军民融合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传统产业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提升。促进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汽车及零部件、移动互联网、信息消费、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
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快重点行业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进程,全面普及企业供应链、客户关系等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化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业务应用向综合集成和产业链协同创新转变,支持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引进、培育各类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升级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突破发展战略、营销、研发、精益生产、人力资源、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瓶颈。根据服务效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管理咨询机构进行补助和奖励。(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争创湖南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依托产业优势,打造知名品牌。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市场。(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促进开放升级。充分发挥湖南区位优势,强化区域合作,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主动承接境内外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通过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园区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方式,引进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集聚效应强、外向度高的招商引资项目。(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支持开展营销模式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利用电子商务等新兴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降低市场营销成本,带动消费升级。(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
推动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申报“两型”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推荐使用“两型”产品。鼓励订购和使用省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推广。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生委、省工商局)
鼓励开拓国际市场。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全面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保证及时足额退税。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制定人才培养规划,把培养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作为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纳入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的培训计划。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摒弃“家族式管理”思维,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提升管理水平。帮助知名企业建立接班人培养机制,增强企业家社会责任感和依法经营意识,不断做大做强。与高等院校、知名企业联合搭建培训平台,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每年选送一批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分期分批组织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短期培训。(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发挥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人大、政协、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渠道,通过聘请担任特约人员、参与行风评议和开展政企对话等形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把综合评价作为必经程序,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和社会安排程序。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作用,逐步增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大财政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时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研究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
落实国家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工业企业有特殊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可按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降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费率。(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省、市(州)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网上融资超市等形式,创新银企对接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上市募集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积极运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开展融资。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创业投资公司发展。(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民间借贷,引导各类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创新保险服务。引导各类保险机构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保险需求,积极推出适合企业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多层次、全方位为非公有制企业构建风险保护网。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资入股、参股等形式设立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积极推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专业化。(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湖南保监局)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投入力度。(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完善再担保体系,创新再担保模式,开展按比例分担责任的再担保业务。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专户管理。(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
建立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鼓励优先与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民营担保机构授信应与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一视同仁,不得随意中止与民营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参加单位: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强化人才保障。引导相关企业深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培养,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等引才引智工程,组织实施重点引智项目,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教育厅、省经信委)
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探索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用地制度,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用地。非公有制企业用地的审批程序和税费缴纳应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对待。(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根据《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取消和下放一批核准权限。对保留的核准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须由省级政府核准的,以及涉及跨市州或跨流域、危废、垃圾焚烧发电等少数敏感领域外,一律下放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
落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全面实施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探索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规范审批核准行为。认真实施《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前置审批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放在核准后、开工前完成。有关部门应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尽量简化或合并。(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
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产(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支持国有资本进入优势及高科技非公有制企业,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企业改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
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推动非国有资本进入公共建设领域。市场准入标准和扶持政策实行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或准入门槛。(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定期向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开放一批政府投资项目。民间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合作合资、直接建设、用地开发、股权并购、委托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全过程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加快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优势,培育特色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引导县域非公有制经济由封闭式发展向优势互补、产业配套、区域协作发展转变。(牵头单位: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依法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快推进征信业发展,积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社会运用,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进一步减少涉企检查评比,减少一般性考察调研,精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论坛、研讨会议,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
制定服务体系规划,科学布局服务资源。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集群区、工业园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咨询、培训、融资、市场开拓、仓储物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类科研院所和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对外开放,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引进、培育服务机构和服务人才,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提升平台网络聚集资源、快速响应、组织协同、互联共享、在线记录等服务功能,提供“找得到、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考评体系建设,促进规范服务。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优化服务供给。(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
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加大对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交朋友制度,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对话交流机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反映困难问题和提出意见建议的“绿色通道”。(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进一步完善《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每年对各市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考核,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营企业百强”发布活动,每五年召开一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表彰会议。(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统计局)
统计部门要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增加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统计指标,扩大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抽样调查样本,全面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工商部门要及时分析、反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动态。经信部门要加强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度和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运行状况。(牵头单位: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督查机制。深入开展“惠企政策落实”活动和“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切实抓好近年来国家和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组织开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专项督查。(牵头单位: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问题交办机制。及时收集整理非公有制企业反映的政策性建议、具体问题和部门服务质量方面的意见,采取领导小组交办督办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落实。(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建立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民政府适时委托省工商联等组织对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受托单位要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第三方评估结果。(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权益、献计献策、解决难题,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湖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的作用,加强工商联和商会协会建设的理论研究。(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联)
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党工委、非公有制经济纪工委作用,加强行业商会协会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支持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发展和建设,注重发挥商会协会在市场开拓、质量提升、行业发展、招商引资、诚信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就业观、财富观。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转型发展、科学发展之路,引导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发展信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及时推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合法权益、干扰非公有制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L.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曰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氽业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4.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制度。各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要安排预算总额3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产品,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对于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一3%的价格扣除。
5.努力扩大信贷投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专营机构或部门,完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健全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可放宽至5%。充分发挥再贴现资金的作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安排一定规模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6.积极推进信贷产品创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型微型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向上争取创新授权和试点,支持建立上下联动的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林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仓单和农业保险保单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贷款和不动产等资产类抵质押物贷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银证、银保、银担、保担等不同金融业态之间的合作,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
7.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组建新型金融机构,引导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在湘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经营区域和资本金上限,尽快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县市区全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全覆盖。在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大县和专业镇(街)鼓励探索发展专门的特色科技银行、社区银行等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
8.拓宽中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加大中小微企业上市培育力度,优先支持高科技、高成长中小微企业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享受各级政府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按照企业上市的步骤,分阶段分批次给予有潜力的小型企业资金支持。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利用湖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纳社会资本,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全、风险投资基金等投资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流转平台和登记托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定向私募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实现股权的流动。推动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和集合信托计划。鼓励市州政府、人民银行市州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通过区域集优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关部门要储备和培育一批中小微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私募债券。
9.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重点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新增中小微氽业担保贷款一定比例的代偿给予风险补偿。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推动建立巾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发展以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龙头的再担保服务,强化其分散风险、增加信用等功能。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推动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其规范发展。
10.规范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机制,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风险程度,在确保收益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给予利率优惠。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争取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日原则上1个月内审批完成。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11.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与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实体经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引导民间资本依法设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探索搭建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结算、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促使民间融资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12.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共担机制,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管控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巾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贷款、集合产品发行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相关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财政保费补贴和项下贸易融资贴息,通过发挥保险增信作用,帮助企业获得及时、便捷的融资服务。
13.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加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超市”建设,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商圈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银企对接的长效机制。小型微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担保贷款、直接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登记时,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房产交易管理、工商、金融、林业、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强行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也不得指定评估机构。进一步规范上地、房产等动产、不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评估、审计、验资、登记备案等中介服务,引导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公平、公正服务。进一步完善以“三库·网一平台”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等各类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
14.实施中小微企业“百千万”成长工程。围绕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多点支撑产业发展新格局,以实施“小巨人”计划和“创业”计划为载体,促进中小微企业集群集聚发展,不断壮大我省经济总量,提升发展质量。从2012年至“十二五”末,每年新增营业收入过4亿元的大氽业100户以上,新增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中型企业1000户以上,新创办小型微型氽业30000户以上。
15.提升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工艺、产品、管理、营销、市场等方面不断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建设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承担课题和项目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16.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加强分类指导,广泛组织信息化服务资源,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发挥信息化服务商的优势和作用,构建信息化服务网络平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研发协同化、管理数字化、营销网络化。积极探索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中小微企业信息、融资和培训服务水平。
17.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专利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中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认证、注册和推广。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新上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鼓励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手段,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19.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建设市、县和产业同区窗口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平台,加快建成全省响应快速、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积极培育和引进优质服务资源,建立服务评价与补助、奖励机制,引导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重点支持在产业园区建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设计研发、实验推广、检验检测、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0.实施中小微企业管理提升计划。引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管理培训和指导,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全和改善安全、环保、节能、质量、财会、营销等基础管理。积极推广、交流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推动中小微企业管理创新。组织开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以管理咨询专业机构和专家为支撑的管理升级活动,帮助企业突破管理瓶颈。鼓励和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21.支持巾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省内产需对接,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发挥异地湖南商会作用,落实省际战略合作协议,着力打造中国·湖南中小微氽业产品产销洽谈会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产品展览展销会,促进湘品出湘。支持电子商务、集中采购与分销配送平台、专业市场、物流园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引导中小微企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提高市场开拓能力。
22.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预测制度,积极鼓励人力资源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定向、定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校企“招生、教学、就业”全程合作,实现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紧密对接。建立中小微企业员工在城市落户、子女上学、保障性住房、政治荣誉、个人档案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实施中小微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23.鼓励各类社会群体创办中小微企业。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在首期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将其余注册资本到资期限延长1年。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允许股东以股权、债权、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其出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可凭其原取得的前置许可证办理登记,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4.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力度。支持以工业园区为依托、以优化服务为手段、以标准厂房为重点创办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末,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达到100个以上。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创业基地按当年在孵和上一年度成功孵化小型微型企业的个数给予一定补助;对创业基地降低或减免小型微型企业的厂房租金,开展日常管理、孵化服务的运营性费用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各级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建设公益性创业基地。《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
25.统筹解决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的用地需求。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及时落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重点保障,优先安排;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进园区(工业集中区)为原则,个别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选址在独立工矿区。对列入《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及省里确定的新兴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国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等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筑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不能采取划拨方式的,按同等别工业用地最低价优惠30%供给土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相关用地审核手续。
26.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调整和成立湖南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承担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制定相关检查、考核标准,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组织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的助手作用。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明确办公室设在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
27.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切实落实《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精简各类检查。加大企业周边的治安环境治理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巾小微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对小型微型企业,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28.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等便利通关措施。对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和AA类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对除D类以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探索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完善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证预确定等通关措施,实行每天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加大“税费电子支付”力度,推行自动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
29.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体系。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和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定期发布制度,完善运行体系,及时、准确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特点。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30.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扶持引导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客观报道巾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0一二年六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支持政策的导向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促进产融合作,是通过建立银企交流机制,强化信息交流共享,促进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企业集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有利于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方式方法,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深入开展产融合作,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016年3月2日
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中国制造2025》加快实施,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促进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引导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推动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一)发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优势,及时汇总纳入政府支持、有融资需求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结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规划布局等对企业融资需求进行分析、评估和筛选,形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对接清单,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提供参考。
(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积极给予支持,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三)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依托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建立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建立方便、快捷、高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网上申请、即时汇总、分类整理、及时推荐,提高产融信息对接效率。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发布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信息,方便企业及时了解产业政策动向,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行业信贷政策。
(五)明确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新材料等领域符合信贷条件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六)注重分业指导,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对拥有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产品的企业,要积极跟踪了解市场发展情况,在落实信贷条件的基础上,给予合理支持。对“互联网+”领域内“轻资产”类项目或企业,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合格抵质押品范围,做好金融服务。对冶金、有色、建材、船舶等行业有市场、有效益、有技术、资产状况良好、符合规范(准入)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的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搞“一刀切”,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继续支持其合理信贷需求。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相关企业兼并重组。
(七)压缩相关贷款,促进相关企业市场出清。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未依法取得合规手续的新增产能和落后产能,要在做好资产保全的同时,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采取增贷、稳贷、压贷等针对性措施。要积极开发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服务,满足企业对银行服务的多样化融资需求,逐渐实现由主要提供信贷单一产品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转变。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适合工业和通信业发展的信贷产品,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信贷和排污权、商标权、碳排放权及政府采购订单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双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创业创新的贷款新产品、新业务,开展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
(十一)鼓励企业采用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手段,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核心主业突出、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具备一定资金集中管理经验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探索开展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有效发挥财务公司对集团公司主业发展的支持作用。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拓宽重大装备、工程机械等产品市场。
(十五)积极推动纳入产融信息对接平台的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十六)加强对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培训,对企业利用新三板、战略新兴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渠道要加强辅导,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企业的投融资规划能力。
(十七)引导企业加强财务状况、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水耗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减少银企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提高违约违法成本。
(十八)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产融信息对接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金融机构、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专家参加,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沟通银企信息对接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特殊行业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九)各地要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驻机构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开展银企信息对接活动。抓紧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组织清单内企业与区域内金融机构开展信息对接。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银企信息对接和产融合作项目开展。
(二十)对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发展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且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央企业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推荐单位负责审核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二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报送的重大融资需求清单进行筛选,并通过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发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十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融资信息对接项目的跟踪、分析、评估。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适时将银企对接成果及成功经验做法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各市州经信委、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新驱动,开放崛起”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部署和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3日
湖南省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创新驱动,开放崛起”发展战略,持续推动全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根据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部署和工信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础上,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在全省树立中小企业发展的标杆和典型;发挥小巨人企业的示范作用,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发展质量;鼓励小巨人企业加强与上下游中小企业配套合作,延伸产业链,实现集群发展;从而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制造强省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每年重点培育并认定200家左右小巨人企业。通过努力,实现小巨人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和自主创新能力稳步提升、示范带动作用和对地方经济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明显提升,成为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
申报小巨人企业必须同时达到如下条件:
(一)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工业类中小企业标准,符合制造强省建设总体要求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向。
(二)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或在细分行业中,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国内排名前十位。
(三)近三年总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5000万元-2亿元的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或具有省级以上授牌的技术研发机构和优秀的研发团队;或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四)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拥有专利技术;或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拥有省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五)未列入失信黑名单和近两年未受严重行政处罚。
省经信委每年上半年下发申报通知,组织认定一批小巨人企业。各市州经信委、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向注册地经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另行通知)。
(二)市县推荐。各市州经信委、省财政直管县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行文向省经信委推荐。
(三)专家评审。省经信委对各单位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
(四)公布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经信委发文公布并授牌。
(一)引导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鼓励小巨人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四个方面选择一个或多个方向的组合,形成自己独特的“专精特新”发展模式,专注细分领域和核心业务,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一批“小而强”、“小而优”的小巨人企业成长为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
(二)促进小巨人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研发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强化创新意识,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小巨人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采用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进行绿色化改造,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小巨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治理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鼓励小巨人企业发扬工匠精神,提升产品质量,创建产品品牌,培育一批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批“百年老店”。鼓励小巨人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三)推动小巨人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小巨人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走出去”和“引进来”步伐,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应对国际市场的能力,增强内生动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一批具有开放思维和国际视野、熟悉国际市场的小巨人企业实现开放发展。
(四)支持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做优。鼓励有条件的小巨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整合产业相近、行业相关、主业互补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在资本市场融资;推动小巨人企业加强与银行、担保、投资等机构协调沟通,大力向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企业,争取信贷资金持续支持。推动一批成长性高、融资能力强的小巨人企业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做优。
(五)鼓励中小企业与小巨人企业配套协作。充分发挥小巨人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小巨人企业与中小企业分工协作,引导中小企业主动融入制造强省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发展行动计划,积极参与建链、补链、强链,延伸产业链条,提升区域产业配套能力,培育一批以小巨人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实现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小巨人企业既是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中小企业工作的重要抓手;既是实现制造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稳增长、调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采取配套措施,制订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要把工业园区作为全省培育小巨人企业的主阵地,推荐小巨人企业中工业园区的企业不少于80%。在同等情况下,对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注册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
(二)加强政策扶持。小巨人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可以按程序申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有符合省经信委其它委管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可以按程序申报,给予重点支持;对成长性特别好的小巨人企业项目,可以连续支持。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创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在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材料企业认定、非公经济先进企业表彰等工作中,鼓励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按程序申报,给予重点支持。省经信委组织编制有关行业规划时,将有关优秀的小巨人企业作为重点企业纳入规划。
(三)加强协调服务。建立小巨人企业精准服务制度,对口联系,精准施策,帮助小巨人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湖南省小巨人企业”专栏,介绍企业的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宣传企业的产品和形象,重点向银行、担保、投资等机构推送小巨人企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巨人企业开展服务,建立服务小巨人企业的专门对接平台。我委组织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活动、“腾飞杯”管理升级活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项行动中,将小巨人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组织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我委组织的中小企业培训,特别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班,将小巨人企业作为重点培训对象。
(四)加强宣传监测。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小巨人企业名单,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小巨人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做好小巨人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指导小巨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准确填报相关数据,掌握小巨人企业运行态势,了解小巨人企业诉求,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五)加强动态管理。每年上半年对上一年度公布小巨人企业进行成长性综合评价,对于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效果不好、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成长性不高(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低于12%,或是研发投入低于申报条件规定的比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等情形的小巨人企业,取消其小巨人企业称号,并在公布下一批小巨人企业名单时宣布其退出小巨人企业范围。
四、营商环境类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模范遵纪守法、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企业家遵纪守法、恪尽责任的示范作用,推动企业家带头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净化社会风气、营造风清气正环境多作贡献。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生机活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
——遵循发展规律、优化发展环境。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完善精准支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注重示范带动、着力弘扬传承。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强化年轻一代企业家的培育,让优秀企业家精神代代传承。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行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家成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模范,更多国有企业家成为奉公守法守纪、清正廉洁自律的模范。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加强对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培训,培养企业家国家使命感和民族自豪感,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
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党员企业家要自觉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模范。
激励企业家自强不息、勤俭节约,反对享乐主义,力戒奢靡之风,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奋发图强。企业经营成功,要居安思危、不忘初心、谦虚谨慎。树立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意识。
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提升企业家科学素养,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
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培养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人才,推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品牌,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树立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样板企业。激发和保护老字号企业企业家改革创新发展意识,发挥老字号的榜样作用。
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敏锐捕捉市场机遇,不断开拓进取、拼搏奋进,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脱颖而出,培育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增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支持国防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家要自觉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的模范。
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引导企业家认识改革开放为企业和个人施展才华提供的广阔空间、良好机遇、美好前景,先富带动后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家认识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振兴和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作更大贡献。激发国有企业家服务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担当精神。国有企业家要更好肩负起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完善企业家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参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优化面向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推进窗口单位精准服务。
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
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政策后评估。
发挥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要主动及时了解困难所在、发展所需,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支持再次创业,完善再创业政策,根据企业家以往经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给予更多便捷支持。加强对创业成功和失败案例研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借鉴。
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总结优秀企业家典型案例,对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优秀企业家精神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总结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规律。
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发展创客学院,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加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组织开展好企业家活动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培训。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家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抓企业党建意识,建好、用好、管好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家队伍。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企业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制定和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大面向企业家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定期督察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目前亟需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围绕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负责在2018年底前修订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按职责分工尽快在民航、铁路、公路、油气、电信等领域,落实一批高质量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牵头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在核查清理后的PPP项目库基础上,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加快项目进度。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人民银行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银保监会要抓紧制定出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的政策措施,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要指导各地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各地区要通过设立创业启动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创新。银保监会、税务总局要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银保监会要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要在2018年底前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完成对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并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9年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负责在2018年底前清理废除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的内容,查处并公布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诚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没有执行到位的要有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严重失职失责的要追究责任。发展改革委要监测评价城市政务诚信状况,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各地区要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提出依法依规限期解决的措施,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同时,要加大政府欠款清偿力度。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在2019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商务部要督促各地区2018年底前在省级层面建立健全外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组织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2019年完成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工作。司法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要加快推动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或依申请按程序加快调整列入相关产业规划,给予用地、用海审批等支持,加快环评审批进度,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修订工作,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在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征管办法等政策文件,督促各地区严格执行外商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从鼓励类外资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项目和领域的要求。
财政部要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抓紧建立并启动相关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的要求,抓紧制定公布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海关总署要牵头商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2018年底前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减1/3,到2021年压减1/2。商务部要尽快完成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调整,减去已无必要监管的产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抓紧制定出台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操作文件,简并退税率,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确保2018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2018年底前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2019年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2019年出台指导地方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文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会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部等有关部门,在2018年底前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修订工作,精简取消部分审批前置条件,推动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纳入施工图联审,进一步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同时,再提出一批优化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修改建议。2019年在全国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指导地方统一审批流程,通过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调整审批时序、转变管理方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完善审批体系,努力实现“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时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向社会公开。要按照涉企许可证全覆盖的要求,抓紧梳理形成中央设定的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组织各地区梳理地方设定的各类审批事项,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广。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全面梳理企业注销各环节办理事项基础上,2018年底前研究提出疏解“堵点”、优化流程的改革措施,编制公布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破解企业注销难题。
2018年底前,国务院审改办要牵头组织各部门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论证,再推动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2019年3月底前修订公布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国务院审改办要在2019年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变相审批和许可,对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国务院审改办要组织有关部门试点开展现有行政许可的成本和效果评估,充分听取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许可。
国务院办公厅要督促各地区抓紧以省为单位公布各层级政府“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协调各有关方面加快编制全国标准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制定统一的审批服务事项编码、规范标准、办事指南和时限,消除模糊条款,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制作易看易懂、实用简便的办理流程图(表),2019年统一事项办理标准。同时,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政务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并纳入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要组织落实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等政策,2018年底前公布货车“三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要查处整治公章刻制领域行政垄断案件,严禁各地公安机关指定公章刻制企业,纠正和制止垄断经营、强制换章、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市场监管总局要在2018年底前再取消10%以上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种类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科学合理简化认证管理单元,减少认证证书种类,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增加认证机构数量,引导和督促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对教育、医疗、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收费项目取消后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越权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发现问题要严肃整改问责。
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整治“红顶中介”,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要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在2019年3月底前,对本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利用行政权力违规收费行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要推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金融类协会规范合理收取会费、服务费,减轻企业负担。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要在2018年底前部署检查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纠正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市场监管总局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厂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区要落实管控责任,切实做好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厂房、哄抬租金等违规行为,对问题严重的地方要严肃追究责任。财政部要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的具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医保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与征收体制改革同步实施,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知识产权局要采取措施提高专利、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确保2018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6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在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对网购、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办法;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引导电商平台运用“互联网+”高效处理侵权假冒投诉,在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推进线上信息共享、办案咨询、案件协查。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专利法修订实施工作,推动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援助。
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要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完成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8年底前将清理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要配合高法院继续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力度,2019年6月底前再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既提高监管效能,又切实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市场监管总局要在2018年底前研究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快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规范认证行业发展,通过质量认证和监管、完善标准规范,促进企业提品质、创品牌,让群众放心消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50个以上重点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国务院办公厅要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力争2019年9月底前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同步上线运行。
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及时纠正一些地区以环保检查为由“一刀切”式关停企业的做法,并严肃追责。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要依法精简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指导各地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财政部要督促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和问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重要措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动力,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如期完成。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到位,并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各省(区、市)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的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在2018年底前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等方式在22个城市开展试评价;2019年在各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若干地级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编制发布《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出台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问计求策的操作办法,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已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跟进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各类优惠政策信息,提高政策可及性。对于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要总结推广基层利企便民的创新典型做法,借鉴吸收国内外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局面。
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各地区要在2018年底前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3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并支持技术类示范平台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第九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十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工信厅企业函〔201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2019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服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政策宣贯服务。深入宣传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泛宣传直接关系中小企业权益的财税、减负、社保、产权保护等政策法规。结合联合国“中小微企业日”、全国“双创”活动周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政策解读和宣讲活动。有效发挥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作用,加强资源整合和服务对接,提高政策知晓度,增强政策获得感。
(二)创业创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上云”等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绿色制造、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领域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改服务力度。开展质量改进与提升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质量品牌创新升级能力。组织参加“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开展项目落地跟踪、投融资对接和成果转化等服务。组织开展创业大讲堂、创业辅导师培训等创业培训和辅导活动,为创业者提供登记注册、成果转化、市场营销等服务,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三)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服务。汇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供需信息,开展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接服务,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合作渠道。集聚带动大企业协同创新服务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共享、技术攻关、营销推广、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四)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服务。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围绕各级培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开展惠赠“小巨人”企业服务活动,重点提供行业前沿信息、技术创新支持、品牌宣传推广、上市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并广泛宣传企业典型经验,发挥“小巨人”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管理提升服务。对接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推进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组织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服务,引导帮助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融资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融资对接,广泛动员各类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发挥担保增信分险作用,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信用担保业务规模。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和“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
(七)对外合作服务。继续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专项行动,组织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中德政府合作培训项目等国际交流活动。进一步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载体示范作用,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开展特色服务活动。
(二)强化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骨干架构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大中小企业融通型、专业资本集聚型等特色载体和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能力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化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创新服务模式。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通过服务券、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各类服务机构的积极性,推动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精准快捷、物美价廉的服务产品。
(四)及时督促指导。各地要加强对各级各类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分阶段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狠抓服务落地。要及时总结并推广可复制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推动各级服务机构不断提升服务实效。
请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重点服务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以及每项活动的服务典型案例和企业获益典型案例各1例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
电子邮箱:cxfwc@miit.gov.cn
附件:重点服务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0日
附件 |
|
|
|
|
|
|
重点服务活动实施情况统计表 |
||||||
主要任务 |
具体内容 |
服务成果 |
||||
政策宣贯 |
各类政策宣贯服务合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中小企业政策 |
宣贯活动场次 |
服务企业数 |
|||
|
|
|||||
政策信息互联网 |
政策信息发布数 |
企业浏览量 |
深度服务企业数 |
|||
|
|
|
||||
创业创新 |
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合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上云”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成功“上云”企业数 |
||
|
|
|
||||
技改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质量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创业辅导培训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
各类大中小企业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大中小企业融通 |
活动场次 |
参与大企业数 |
参与中小企业数 |
||
|
|
|
||||
大企业面向中小 |
搭建大企业 |
大企业开放 |
服务中小企业数 |
|||
|
|
|
||||
专精特新 |
专精特新“小巨人”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行业前沿信息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技术创新支持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品牌宣传推广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上市培训辅导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新增上市“专精特新”企业数 |
|||
|
|
|
||||
知识产权保护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管理提升 |
各类管理提升服务合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管理能力提升培训 |
推荐经营管理 |
银河培训工程培训场次 |
银河培训工程 |
||
|
|
|
||||
管理咨询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效益明显提升企业数 |
|||
|
|
|
||||
帮助企业建立 |
服务次数 |
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数量 |
||||
|
|
|||||
融资服务 |
各类融资服务合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融资对接 |
活动场次 |
服务企业数 |
达成融资意向金额 |
||
|
|
|
||||
政策性信用担保 |
服务企业数 |
提供担保额 |
实现企业融资额 |
|||
|
|
|
||||
应收账款融资 |
服务企业数 |
实现企业融资额 |
||||
|
|
|||||
金融知识普及 |
活动场次 |
服务企业数 |
||||
|
|
|||||
对外合作 |
各类对外合作服务合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
|
|
|||||
其中 |
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
活动场次 |
国内参与企业数 |
|||
|
|
|||||
开展对企服务 |
服务次数 |
服务企业数 |
企业达成对外合作项目数 |
|||
|
|
|
环综合〔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局)、工商联: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综合运用法治、市场、科技、行政等多种手段,严格监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环境治理困难,提高绿色发展能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完善经济政策措施,形成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合法合规经营。支持民营企业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内涵发展新路,积极探索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企业发展模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建立自行监测制度,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培训,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
指导民营企业以生态环境保护促转型升级,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对不同类型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推动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大型民营企业,鼓励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在达标排放基础上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水平,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分类施策,推动企业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实现达标排放和全过程管控。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企业全过程环境守法。加强行政审批与执法环节有效衔接,在行政审批的同时,以告知书、引导单等形式告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义务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时限、联系方式等。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宣传解读,认真总结民营企业环境治理经验,及时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推动企业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生态环境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全国工商联优先推荐参评中华环境奖。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提升绿色发展水平。通过第三方专业化市场服务,为有环境治理和低碳发展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问题诊断、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综合服务。
以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为重点,加快推进重大治理工程项目谋划和实施,努力做大市场规模。推动健全市场准入机制,打破地域壁垒,规范市场秩序,对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采购条件,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营企业参与竞标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治理工程项目的准入屏障。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建立生态环境领域PPP项目和政府、国有企业环境治理项目第三方担保支付平台,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依法严格履约,防止拖欠民营企业环保工程款。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加快相关领域环境标准制修订。根据经济技术可行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完善环境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全面筛查并梳理现有环境标准,针对亟需破解的瓶颈问题制订标准修改单,稳妥有序推进标准修订工作;结合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细分行业环境标准,为依法依规监管提供支撑。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确保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有效衔接。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高于国家标准或细分领域的行业自律标准,以及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在制定出台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时,通过征求意见函、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关切和诉求,在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出台前,加强合法性审核,在标准制定时系统谋划、超前布局,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政策的可预期性。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着力整治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充分利用大数据、移动APP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人文执法。工商联要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帮助民营企业落实环境问题整改要求。
避免处置措施简单粗暴。严格禁止监管“一刀切”,充分保障合法合规企业权益。对民生领域和“散乱污”企业整治、错峰生产、督察、强化监督等工作,出台明确具体要求,加强规范引导。各级工商联和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民营企业交流座谈,及时听取民营企业诉求。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积极搭建民营企业与环境监管部门沟通平台,发挥民营企业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对环境监管执法进行民主监督。
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做好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精简行政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中介服务及涉企收费事项。加快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检测和排放检测“三检合一”。
进一步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改革环评管理方式。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适当简化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不得违规设置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减少环评审批报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将项目审批法定时限压缩一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指导企业规避风险、少走弯路。
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治理设施建设,为民营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的配套条件。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增加透明度,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推动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水平,加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完善,实现对园区内所有应纳管企业的全覆盖,污水应收尽收,指导服务相关行业企业做好污水预处理,为园区内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快园区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加大科技攻关,突破一批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关键核心技术,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治理综合技术方案研究,及时更新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目录。鼓励民营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技术创新,筛选和发布一批优秀示范工程,推动先进技术成果应用示范。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监督中,及时了解和密切关注民营企业污染治理存在的技术难题,提供针对性服务。
依托产业园区、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污染治理咨询服务。鼓励组建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共同参与的绿色技术创新产业联盟,推进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组建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深入民营企业问诊把脉,帮助企业制定生态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做好生态环境项目规划储备,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环保产业供给方与需求方交易信息平台,推动生态环保市场健康发展。培育壮大一批民营环保龙头企业,提高为流域、城镇、园区、企业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和综合服务的能力。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培育新业态,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探索生态环境导向的城市开发(EOD)模式和工业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规范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招投标机构完善评标流程和方法,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避免恶意“低价中标”。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环保科技重大项目和中央环保投资项目。生态环境领域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
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充分运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创新抵押担保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环保风投基金,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解决民营企业环境治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积极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阶梯水价、阶梯电价等制度。建立生态环境领域按效付费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形成绿色发展的合理预期。
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民营企业达标排放、积极减排,合规履约,通过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提高环境成本意识。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推动环境权益及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完善环境标志产品、绿色产品认证体系,扩大绿色消费市场。
生态环境部和全国工商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民营企业绿色发展顶层设计,研究双方合作重点任务,协商推进实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工商联也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建立企业环境问题投诉反馈平台,积极回应企业合理诉求。
加强调研和总结,定期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共享,积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宣传推广,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意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设立“企业环境问题接待日”,定期开展服务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全国和省级工商联要围绕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整合资源,打造政策研究、决策咨询、交流合作新平台。
生态环境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1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5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降低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的政策规定,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对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将企业新购入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提高至500万元,扩大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范围,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境外投资者境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企业境外所得综合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提高纳税便利程度。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等系列活动,深化办税“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推进异地纳税便利化,改进税收执法,优化办税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创新关税担保方式。允许高资信企业设立总担保账户,担保额度循环使用。拓宽受理担保业务面,在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行由保险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单位:长沙海关)
(四)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省立项收费项目,实现省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零”。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停征、降低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日照分析、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程竣工测量、建筑物定点放线、现状地形图等服务收费,上述服务事项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取消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等服务收费。放开安全评价、防雷检测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督促基础电信企业进一步落实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等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流量资费、中小企业专线标准资费和国际港澳台漫游资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依法查处涉企违法违规收费。开展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查处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政策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继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着力消除利用行政影响力收费现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
二、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七)扩大金融服务供给。推进湘江新区湖南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引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入驻。支持在湘金融机构上市和增资扩股,支持农商行转型发展、民营银行特色经营,增强小贷公司服务能力。完善保险服务市场体系,推动保险资金入湘投资。构建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担保增信作用,提升企业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八)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两增两控”目标和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两禁两限”政策要求,积极推广“银税互动”“银商合作”“双基联动”等服务模式。完善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政策,优先补偿低利率的小微、涉农贷款。开展湖南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优化商业信用环境。(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九)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各项金融服务减免费政策,加大主动减费让利力度,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捆绑销售、加通道等变相收费、违规收费行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南银监局、省发改委)
(十)降低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县园区工业企业“财银保”政策支持力度,对申请贷款保险的园区工业企业的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的补贴,对开展贷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相应风险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一)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整体办事效率提升一倍以上。(牵头单位:省审改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十二)推动政务服务提质。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三集中三到位”改革,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省、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政务信息开放共享,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十三)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特别规定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发票申领和参保登记时间。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包括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不超过8.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十四)统筹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做好我省“多证合一”整合目录与国家层面整合目录的融合和衔接。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行“照后减证”,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各有关部门)
(十五)进一步压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除涉及安全、环保事项外,凡是技术工艺成熟、通过市场机制能保证质量安全的产品,一律推动取消生产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通过认证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律推动许可转为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需保留生产许可的,严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严格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转移来湘企业资质(评级)直接认定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12号),对转移来湘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相关资质,我省可以直接予以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环保厅)
(十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优化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报建等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推行联合勘验、测绘、审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公用等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非核准类项目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人防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
(十七)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产业园区和非工业项目集中落户区域,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带有区域共性的评估评审事项,提前组织开展区域性评估,凡是可以直接运用区域性评估成果的事项,不再对单个项目提出相关要求;凡是已经取得共性数据的,各个项目可直接共享使用,不再要求单独提供。(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审批部门)
(十八)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地籍测量、规划测量及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共享测绘成果。引导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竞争,降低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十九)在园区全面推行“预审代办制”。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园区项目代办员免费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手续,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审批部门)
四、继续降低用工成本
(二十)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发〔2018〕25号),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再由上级工会等额补助给企业工会,用于开展各项工会活动。(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二)实施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提供技能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有效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三)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国网湖南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6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湖南能源监管办、国网湖南电力公司)
(二十五)简化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低压、高压单电源、高压双电源用电报装业务分别在16个、35个、5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国网湖南电力公司、湖南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二十六)优化电网运行方式。优化电力调度和运行方式,促进电力系统降损提效,调整优化峰谷丰枯电价政策,加大峰谷丰枯价格比,缩小峰谷差。(责任单位:国网湖南电力公司、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用气报建5个工作日内办结,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范围内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距离中压管道1千米以外范围并具备供气条件的,7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并交付验收。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燃气公司)
(二十八)降低用地综合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省级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加快用地审查报批,提高用地配置效率。对已出让的矿业权,矿业权人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矿业权有效期限内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二十九)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增设服务窗口、增加办事人员、创新信息化服务举措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减少申报证明材料,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健全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面推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三十)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继续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优化公路超限许可,制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管理办法,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推进物流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物流标准化推广力度,完善标准托盘、周转箱等相关物流设施设备标准。研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积极推进供应链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三十一)降低货运车辆通行费用。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和道路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推行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工作。积极培育无车承运人、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新业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三十二)推动城市和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构建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三年行动计划,整合邮政、交通、供销、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优势资源,推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鼓励物流配送龙头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提高农村物流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三十三)降低进出口通关成本。推进通关流程“去繁就简”,压缩整体通关时间三分之一,压缩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停征检验检疫费用。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推动港口企业调减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推动“长沙黄花综保区—机场”、“岳阳城陵矶港口—综保区”实施区港联动、审单放行制度,构建“风险分析+抽批检验+审单放行”检验检疫监管方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长沙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四)继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八、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三十五)支持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质量效益和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奖补等手段,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和升级改造。引导企业重视供应链管理和精细化物流管理,降低能源、原材料采购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总结内部挖潜、降本增效工作成效显著的典型企业做法,梳理企业提升内部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和各项费用等方面的有效途径,引导其他企业对标挖潜、降本增效。落实《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年度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九、工作要求
(三十六)深入推进降成本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降成本工作推进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协调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地区之间的相互配合、信息沟通、协调会商,协同推进降成本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建立台账制度,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逐条明确相关要求;要建立动态跟踪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踪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及时解决政策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七)加强政策宣传和经验推广。通过举办政策培训班、印发降成本政策宣传手册等方式,切实加大降成本政策宣传力度,向企业传达解读各项优惠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反馈和及时处置。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和案例梳理,加强宣传和推广。
(三十八)强化评估督查。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省发改委(省优化办)、省经信委(省减负办)、省审计厅牵头开展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五、促进就业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就业的影响应高度重视。必须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定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七)开展失业人员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九)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并适时下达,由地方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
2018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是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好服务稳就业工作,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扩大服务供给,创新运行机制,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以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增长,以就业增长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以人为本,保障基本。立足基本国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统筹城乡,促进均等。加快城乡间、区域间制度一体化建设,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保障各类服务对象获得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把握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政府和社会、管理和服务、统一和分级分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合力。
改革创新,提质增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绩效评价,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四)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五)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
详细了解劳动者就业意愿,根据其需求和能力素质进行分级,分类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向其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加强高校毕业生和下岗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实名制管理,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
(六)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
加强对用人单位需求分类评估,指导其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强化创业全程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一条龙”服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完善担保机制。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次实现就业创业。
(八)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
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组织参加职业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其中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九)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实施重点群体职业培训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十)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结构特点,组织地区间、城乡间劳务协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对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展专项帮扶;对出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方面的专项咨询指导,做好被裁减员工的再就业服务工作。
(十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各地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和优质资源参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完善全领域的多渠道供给机制
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服务圈”。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延长线上服务链条,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拓展网上服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有线电视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提升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加大向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倾斜力度,推进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保障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组织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对口支援长效机制,支持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
(十四)推动标准化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统一核心业务流程和规范。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
打造全国统一的智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联网发布就业创业政策信息和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见习、培训等服务信息。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实行就业创业政策受理、审核、实施一体化办理。全程记录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全面推进信息数据向上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管理服务运行平台。积极推动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
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深入推进行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十七)健全协调机制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把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摆上重要议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
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充分考虑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安排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财政保障能力,用于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支出。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
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工资待遇等激励保障措施。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示范培训和业务轮训,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
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建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一)做好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典型引路作用,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城市,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县(区、市)建设,大力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8年12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有关精神,现就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
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实行学徒培训备案审核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中央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
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结合国家“金保工程”二期,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时监控,严格考核验收。
企业组织学徒培训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如下备案材料: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时需备案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要切实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8年10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缓解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我国是人口大国,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优化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引导劳动密集型企业重点或优先在中小城市发展,对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和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把解决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传统优势减弱、生存和发展压力增大、融资难等突出问题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起来,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不断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强公共服务,改善发展环境,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道路。
(二)主要目标。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努力,积极缓解当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遇到的用工成本上升、生存和发展压力加大等问题,着力激发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岗位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形成有利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升素质、良好成长的发展环境。
(三)工作范围。把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行业中百万元固定资产就业人数13人以上(含13人)、人均年营业收入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中小企业作为当前引导扶持的重点,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一)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积极探索和应用先进适用的企业管理、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技术,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具有品牌、技术、特色资源和管理优势的企业以并购、产业联盟等方式,培育发展优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提高生产效率。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实现绿色环保发展。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产业集聚发展道路。
(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诚信经营、质量保证、安全生产能力。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和企业间协作配套水平。
(三)加强品牌建设。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商标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注册和使用商标。支持企业改进竞争模式,提高其通过运用商标开拓市场和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民间资本从事现代农业、基本生活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以及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
(二)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项目,严格落实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减免政策,把涉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作为治理“三乱”监督检查的重点。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相关政策,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14年底。
(四)缓解融资困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积极开发适合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合理确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积极开展融资培训及咨询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银企对接。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落实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等政策,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条件。推动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拓宽市场空间。支持企业到境外参展办展,开拓国际市场。
(六)促进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和仓储设施,积极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改善企业集聚发展环境,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鼓励有技术、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有序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七)加强公共服务。支持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平台积聚服务资源的作用。引导社会各类服务机构增强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行业特色鲜明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把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作为业绩考核的重点内容。鼓励信息化服务商搭建平台,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八)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沟通和配合,集聚各类资源,细化配套政策,促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3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突出“三个着力““四大体系“、“五大基地“三大抓手,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及早出台,加快落地。在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围绕建设制造强省,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轨道交通、工程机械、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全域旅游、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支持湖南特色文化产业,着力打造文化湘军、锦绣潇湘、红色旅游等品牌,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把握产业转移趋势,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发达地区向我省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发委等负责)
(三)发挥中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与涉企检查。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推进县市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开展省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辐射服务功能。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和银河培训等计划,发展壮大企业家队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激活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创新创业新优势。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均可享受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实际积极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其他符合条件的从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六)优化创业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清理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应用,全面实施企业市场主体“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种创新创业形态的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优化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良好环境。(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工商局等负责)
(七)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一批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继续实施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2151工程“,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八)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双创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除不能用于扩充市州、县市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外,其他项目支出继续按《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或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积极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要求,在国家授权幅度范围内,按照顶格标准给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扶持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离岗创新创业,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九)着力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贷款对象扩大到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每人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从2年调整为3年。为鼓励金融机构放贷,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我省4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具体经办要求和流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推进湖南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鼓励其设立就业创业方面子基金,为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创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负责)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更好的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大力推行芙蓉人才计划,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湘来湘工作。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孤儿、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助。依托省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毕业生实施创业场地免费、创业成功奖励等措施,指导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创业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等负责)
(十一)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深入开展困难职工“双联“帮扶工作,实施钢煤行业困难职工关爱行动,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实现稳定就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积极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精神,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纳入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评选范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乡村旅游,积极培育乡村旅游创客基地。重视发展创业型的个体私营旅游经济和家庭手工业,引导科技、艺术、创意设计等各类专业人才跨界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延伸吃、住、行、游、购、娱产业链,配套文创、旅创、农创的创新链,保护生态、植入文态、培育业态,创新推出新业态新产品,拓宽就业渠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发委等负责)
(十三)统筹做好其他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保持动态清零,逐步建立实名制数据库,详实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全面推行“阳光安置“,拓宽安置途径。以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为主要依据,实行量化打分,排序选岗,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全面推行“省内易地教育培训“,鼓励退役士兵从全省招标选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中自由选择机构、专业参加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十五)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劳动者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更高技能、更好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强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劳动者队伍,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养模式。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等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服务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精神,每两年定期制定发布《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定期发布《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对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劳动力,其当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贫困劳动力就业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培训期间按实际到课时间每人每天给予生活补贴20元。对贫困地区园区内符合要求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企业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就业前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对入读我省技工院校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实施实训补贴。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大学和社会资本建立创业大学,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培训课程体系,将数字培训课程、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畴。落实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享受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从事职业(工种)属于《湖南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上浮10%执行,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七)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着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便民利民,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水平。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逐步实现全省创新创业相关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要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积极对接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促进信息数据共享利用,打造统一高效的征信管理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进程,发挥服务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规范引领作用。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十九)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着力推动全省贫困地区(指国贫县、省贫县,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帮助贫困人口就近就业、长期就业。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要求,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全面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入驻贫困地区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在符合规划和产业引导支持发展方向、且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享受用电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支持贫困地区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省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省扶贫办、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完善落实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政策。着力开展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加大劳务协作脱贫工作力度,建立省内外对接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区间劳务协作,重点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省市对接、省内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对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任务清单、稳岗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输出、输入地及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扎实推进贫困劳动力精准识别、精准对接、精准稳岗和精准服务,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稳定脱贫。鼓励介绍扶贫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支持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引导贫困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鼓励当地政府整合培训资金资源,根据湘办发〔2017〕29号文件精神,对实施效果好的贫困县给予每个县100万元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驻北京、上海、海南、广州、深圳办事处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地。聚焦重点政策,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开展精细化、精准化宣传,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将就业创业的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将绩效考核结果和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创业新形态、新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职工两个实名制数据库,全面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名制管理。准确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加强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全流程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失业保险领取、农民工用工等数据的周期性、定期性调度分析,及时掌握市场用工情况及趋势。强化重点监测,紧盯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置等主要风险点,及时捕捉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并制定相应处置预案。(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形成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根据预警级别研究确定风险可能发生后的应急政策措施,特别是当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时,要确保应对风险的各项准备及时到位,尽可能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下岗潮,确保不出现较大规模群体事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湘政办发〔2013〕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8日
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
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就业形势稳定,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就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同)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具体补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34号、湘政办发〔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额度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对同一贷款对象发放的第二次贷款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新录用没有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4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2〕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13〕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湘劳社工字〔2009〕11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工字〔2010〕152号文件执行。
六、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湘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3〕6号规定要求,对新开办新参保的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的承接产业转移、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进入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及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的台资企业及用工5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台资企业,符合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上述新开办企业新参保时,用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用工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0%。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其他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统字〔2017〕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年12月28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单位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数据来源:《湖南统计年鉴2018》
指 标 |
大型企业 |
占比 |
中型企业 |
占比 |
小型企业 |
占比 |
微型企业 |
占比 |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
10467.03 |
27.12% |
9664.55 |
25.04% |
18465.48 |
47.84% |
337.18 |
0.87% |
主营业务成本(亿元) |
8275.56 |
26.22% |
7777.98 |
24.64% |
15512.45 |
49.14% |
293.74 |
0.93%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亿元) |
702.57 |
70.46% |
105.41 |
10.57% |
189.1 |
18.97% |
2.76 |
0.28% |
其他业务收入(亿元) |
355.98 |
72.64% |
74.18 |
15.14% |
59.91 |
12.22% |
6.37 |
1.30% |
其他业务利润(亿元) |
44.94 |
67.10% |
10.32 |
15.41% |
11.71 |
17.49% |
0.14 |
0.21% |
销售费用(亿元) |
321.74 |
25.93% |
366.90 |
29.57% |
552.05 |
44.50% |
10.00 |
0.81% |
管理费用(亿元) |
495.91 |
26.62% |
554.32 |
29.76% |
812.59 |
43.62% |
14.14 |
0.76% |
财务费用(亿元) |
153.54 |
35.47% |
118.35 |
27.34% |
160.95 |
37.18% |
3.81 |
0.88% |
利息收入(亿元) |
18.11 |
76.93% |
2.71 |
11.51% |
2.72 |
11.55% |
0.04 |
0.17% |
利息支出(亿元) |
148.34 |
41.85% |
94.27 |
26.59% |
111.87 |
31.56% |
2.69 |
0.76% |
营业利润(亿元) |
548.89 |
25.12% |
654.19 |
29.94% |
981.80 |
44.94% |
13.11 |
0.60% |
投资收益(亿元) |
46.62 |
90.00% |
5.54 |
10.69% |
-0.36 |
-0.69% |
0.07 |
0.14% |
营业外收入(亿元) |
57.98 |
36.83% |
39.53 |
25.11% |
59.91 |
38.06% |
0.51 |
0.32% |
利润总额(亿元) |
559.39 |
26.88% |
625.69 |
30.06% |
896.07 |
43.06% |
12.83 |
0.62% |
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亿元) |
16.31 |
21.82% |
25.79 |
34.50% |
32.65 |
43.68% |
2.60 |
3.48% |
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
692.02 |
34.15% |
589.35 |
29.08% |
744.98 |
36.76% |
5.00 |
0.25% |
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万人) |
74.34 |
22.40% |
112.52 |
33.90% |
145.05 |
43.70% |
3.96 |
1.19% |
指 标 |
大型企业 |
占比 |
中型企业 |
占比 |
小型企业 |
占比 |
微型企业 |
占比 |
百元固定资产 原价实现利润(元) |
7.98 |
19.40% |
15.04 |
36.53% |
18.14 |
44.07% |
18.50 |
44.94% |
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利润(元) |
5.34 |
32.05% |
6.47 |
38.84% |
4.85 |
29.11% |
3.81 |
22.87% |
资产负债率 |
55.20 |
38.07% |
46.45 |
32.03% |
43.35 |
29.90% |
55.22 |
38.08% |
产品销售率 |
96.22 |
33.07% |
97.16 |
33.40% |
97.56 |
33.53% |
96.87 |
33.30% |
总资产贡献率 |
14.22 |
31.05% |
15.16 |
33.10% |
16.42 |
35.85% |
7.81 |
17.05% |
成本费用利润率 |
5.84 |
32.23% |
7.04 |
38.85% |
5.24 |
28.92% |
3.92 |
21.63% |
湖南省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 主要经济指标及在工业中的地位(2017年)
数据来源:《湖南统计年鉴2018》 |
||||||||
指 标 |
企业单位数(个)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全部从业人员 |
在工业中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利润总额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总计 |
14959 |
98.41 |
261.53 |
77.86 |
9171.29 |
56.69 |
1534.59 |
73.29 |
按登记注册类型: |
|
|||||||
内资企业 |
14480 |
98.66 |
246.90 |
81.51 |
8302.02 |
56.41 |
1433.38 |
75.74 |
国有企业 |
135 |
95.07 |
4.45 |
33.69 |
269.5 |
12.35 |
15.45 |
13.31 |
集体企业 |
107 |
99.07 |
2.57 |
95.90 |
40.45 |
97.42 |
7.51 |
97.15 |
股份合作企业 |
11 |
100.00 |
0.14 |
100.00 |
1.03 |
100.00 |
1.26 |
100.00 |
联营企业 |
8 |
100.00 |
0.21 |
100.00 |
4.45 |
100.00 |
0.65 |
100.00 |
有限责任公司 |
2279 |
97.43 |
45.93 |
72.34 |
2676.16 |
56.09 |
296.54 |
69.93 |
股份有限公司 |
430 |
91.68 |
10.86 |
50.09 |
588.98 |
27.51 |
71.05 |
39.47 |
私营企业 |
11425 |
99.23 |
181.28 |
90.63 |
4700.79 |
84.61 |
1030.56 |
89.42 |
其他企业 |
85 |
100.00 |
1.46 |
100.00 |
20.66 |
100.00 |
10.36 |
100.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91 |
91.51 |
8.91 |
38.94 |
427.64 |
51.70 |
56.64 |
52.94 |
外商投资企业 |
188 |
90.82 |
5.72 |
56.69 |
441.64 |
69.92 |
44.56 |
47.20 |
按经济组织类型: |
|
|||||||
独资企业 |
993 |
96.69 |
24.86 |
62.65 |
771.49 |
27.60 |
94.68 |
43.01 |
指 标 |
企业单位数(个)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全部从业人员 |
在工业中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利润总额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合作、合伙企业 |
484 |
100.00 |
11.10 |
100.00 |
204.3 |
100.00 |
42.69 |
100.00 |
股份有限公司 |
1082 |
94.42 |
25.07 |
55.79 |
998.61 |
35.95 |
164.04 |
48.89 |
有限责任公司 |
12400 |
98.85 |
200.51 |
83.49 |
7196.9 |
69.20 |
1233.17 |
82.45 |
按行业划分: |
|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49 |
99.60 |
6.79 |
98.26 |
133.04 |
99.19 |
19.42 |
98.93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
|
|
|
|
|
|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57 |
100.00 |
0.87 |
100.00 |
24.53 |
100.00 |
3.7 |
100.00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153 |
97.45 |
3.56 |
82.79 |
115.29 |
74.08 |
14.42 |
88.2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288 |
99.65 |
4.04 |
96.88 |
83.73 |
93.72 |
15.57 |
99.36 |
开采辅助活动 |
|
|
|
|
|
|
|
|
其他采矿业 |
2 |
100.00 |
0.04 |
100.00 |
0.27 |
100.00 |
0.07 |
100.00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21 |
98.89 |
22.45 |
87.80 |
727.11 |
87.20 |
144.76 |
88.53 |
食品制造业 |
442 |
96.93 |
8.28 |
70.41 |
189.75 |
77.44 |
42.9 |
81.54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498 |
99.20 |
6.85 |
91.95 |
209.84 |
92.14 |
38.22 |
95.93 |
烟草制品业 |
11 |
91.67 |
0.38 |
29.46 |
25.63 |
11.77 |
1.72 |
1.78 |
纺织业 |
240 |
95.24 |
6.61 |
80.32 |
148.01 |
73.79 |
17.52 |
78.39 |
指 标 |
企业单位数(个)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全部从业人员 |
在工业中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利润总额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252 |
98.44 |
5.30 |
90.14 |
91.31 |
93.11 |
14.66 |
89.83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347 |
96.66 |
7.87 |
69.46 |
77.48 |
75.77 |
24.15 |
85.91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业 |
433 |
99.77 |
7.81 |
98.86 |
147.10 |
99.43 |
36.37 |
99.59 |
家具制造业 |
176 |
100.00 |
2.70 |
100.00 |
47.97 |
100.00 |
19.67 |
100.00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313 |
99.05 |
5.42 |
86.44 |
219.53 |
62.14 |
32.59 |
92.27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58 |
99.61 |
3.85 |
97.47 |
114.35 |
98.19 |
32.62 |
99.79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制造业 |
226 |
99.56 |
4.20 |
97.45 |
61.92 |
99.45 |
18.32 |
99.67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49 |
92.45 |
0.59 |
36.65 |
54.18 |
17.06 |
3.68 |
20.67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480 |
99.40 |
31.45 |
95.39 |
671.67 |
83.95 |
153.61 |
95.61 |
医药制造业 |
335 |
98.53 |
6.46 |
85.90 |
269.27 |
90.40 |
68.23 |
83.5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3 |
100.00 |
0.43 |
100.00 |
13.49 |
100.00 |
0.22 |
100.00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387 |
99.74 |
5.56 |
98.23 |
179.06 |
77.06 |
31.46 |
99.12 |
指 标 |
企业单位数(个)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全部从业人员 |
在工业中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利润总额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894 |
98.08 |
33.42 |
86.05 |
1358.79 |
82.34 |
159.2 |
87.66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348 |
98.86 |
5.02 |
63.46 |
204.36 |
22.09 |
46.45 |
48.78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433 |
97.74 |
7.68 |
68.39 |
375.91 |
38.18 |
73.99 |
82.63 |
金属制品业 |
618 |
99.52 |
10.65 |
93.42 |
286.41 |
89.57 |
74.82 |
94.77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807 |
99.51 |
11.51 |
91.93 |
346.2 |
88.49 |
83.56 |
94.58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725 |
98.64 |
10.28 |
62.19 |
373.45 |
41.98 |
80.2 |
55.32 |
汽车制造业 |
337 |
93.35 |
5.90 |
49.46 |
225.65 |
37.92 |
36.53 |
36.15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149 |
94.90 |
2.72 |
40.00 |
90.53 |
31.67 |
15.83 |
18.36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634 |
97.54 |
9.98 |
72.69 |
347.16 |
75.08 |
75.7 |
86.42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512 |
97.15 |
10.05 |
46.77 |
208.01 |
41.06 |
62.62 |
55.66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27 |
97.69 |
1.75 |
75.11 |
43.41 |
65.36 |
10.05 |
61.32 |
其他制造业 |
87 |
96.67 |
1.95 |
76.47 |
22.22 |
63.16 |
9.98 |
65.66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80 |
100.00 |
0.95 |
100.00 |
41.76 |
100.00 |
11.93 |
100.00 |
指 标 |
企业单位数(个)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全部从业人员 |
在工业中 |
固定资产原价(亿元)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利润总额 |
在工业中的地位(%)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4 |
80.00 |
0.09 |
39.13 |
0.53 |
13.35 |
0.04 |
11.76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313 |
97.81 |
5.11 |
39.10 |
1394.26 |
35.34 |
39.54 |
80.01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46 |
97.87 |
0.65 |
82.28 |
70.94 |
73.37 |
11.06 |
71.59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115 |
99.14 |
2.30 |
92.74 |
177.14 |
68.26 |
9.2 |
9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