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来源:省经信委      阅读:894次


   湘经信科技〔2016〕218号
各市州经信委,有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HNPR-2014 -05002,湘经信科技〔2014〕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认定和评价合格的230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1)。
  二、评价材料
  请各市州经信委组织本辖区内有关企业做好年度评价材料的填报工作。
  企业根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编写《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15年度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2)、填报《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并按规定提供附件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表;附件3要求的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按照“工作总结—评价表—附件及证明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1份,封面标题为“2016年(企业名称)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于6月3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送交所在市州经信委。
  企业填报的数据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企业对其报送的材料负有完全责任。企业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表中的《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材料必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其审计专用章,只盖了企业公章的材料一律视为无效材料。企业送交评价材料时,须携带上述要求的主要附件及证明材料的全套原件,交所在市州经信委查验,并对财务审计报表、授权专利证书等主要证明材料的原件照相留存。
  企业若在2015年至今发生了重组、更名、被依法终止、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必须作出书面报告,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照相留存。
  市州经信委负责对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评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注明是否属实,对重大事项还须同时提出书面意见),于6月8日前将所有有关企业的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含照片文件)、书面审查意见等统一报送到省经信委科技处。
  三、评价与发布
  省经信委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给出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发布。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经信委和有关企业应严肃、认真地做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不得瞒报或弄虚作假。对经查实的问题,省经信委将依据《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联 系 人:省经信委科技处  曾学文
  联系电话:0731-88955375;13973181248
  电子邮箱:623366102@qq.com
  通信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
  附件:1.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2015年度)
  2.《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3.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9日